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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

  8、比较广告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造成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安全或劳保用品除外)。
  9、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广告不得出现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的功效和安全性的比较性内容。
  10、比较广告对自己商品或竞争者商品为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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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广告构成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为使《广告法》的内容不产生前后矛盾,应删除关于使用最高级形容词的禁止性规定。
  (3)在对比较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将虚假广告解释为不真实的广告(见前述),对何为虚假广告,应做出统一解释。建议解释为欺骗或引人误解。  
  (4)在违法比较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上,《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存在着法条竞合,实践中如何适用应作出解释。又《广告法》为特别法,由其作出规定更具有针对性,且在立法上具有统一性,因此建议将比较广告的违法责任规定入《广告法》,具体可在《广告法》47条第1款第三项作如下修改:在广告中进行不实比较或贬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当然,其他仍有待完善之处,在此仅为肤浅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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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颜伯勤,广告学,三民书局民国二十三年二月版,第23页。
  [2] Kleppner’s Advertising Proceduire,清华大学出版社97年10月版;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Inc.,第752页。
  [3] 朱钰洋,《虚伪不实广告与公平交易法——公平法与智产法系列三》,三民书局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版,第140—142页。
  [4]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is defined as advertising that compares alternative brands on objectively measurable attributes or price, and identifies the alternative brand by name, illustration or other distinctive information.” Statement Of Policy Regarding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FTC, 1979。
  [5] 骆志豪,邮局VS.DHL——比较广告违法性之探讨,月旦法学95年第1期,第78页。
  [6] 施里克尔,欧洲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发展,乔云译,外国法译丛95年第四期,第70页。
  [7] 朱钰洋,虚伪不实广告与公平交易法—公平法与智产法系列之三,三民书局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出版,
  第147页。
  [8] 朱钰洋,同前,第147页。
  [9] 同上。
  [10] 朱钰洋,同前,第76页。
  [11] 朱钰洋,同前,第79页,“被用来比较之价格,确系先前有一段时间曾严肃要求过之价格,…应依商品之种类及性质、经销方法、降低之幅度、竞争之状态,以及该价格适用期间之长短以为断。”
  [12] 朱钰洋,同前,第148页。
  [13] 学者周德望对此作更全面的总结。认为反对管制比较广告的理由主要有:言论自由权,提供资讯,公共利益,提升品质;主张管制的理由主要有:事业的商誉及名声,比较广告的隐匿性和攻击性,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事业拒绝比较权,对消费者信赖的侵害,对品牌的伤害。周德望,透视公平交易法,大日出版社,民国八十一年五月第一版,第255—257页。
  [14] http://www.lawpublish.com/amen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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