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要求并确认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独立主体的存在,要求承认企业和个人独立的主体利益,尊重他们的主体选择,并通过法律使其得到保障;基层民主的施行,尤其是农村村民自治的推进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必将激发民众的主体能动性和独立自主意识;思想文化领域,人们日益认识到尊重他人独立价值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改革,人们已不再是被动接受或消极等待,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主动参与。如李慎之先生所言:“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就是在客观上和主观上给社会准备了要求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的条件,这在五四的时候是不具备的。我的观察是:五四那点启蒙的力量实在不足以撼动中国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专制主义传统。现在中国的社会条件已经大不一样了。”〔27〕正因为如此,法学理论工作者更不应放弃理论的先导性,只满足于做现实的应声虫或跟屁虫。最后,借此与所有致力于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人们共勉——“只有历史能说,我们站在时间的什么地方,应当向什么地方前进。历史进退,匹夫有责。”〔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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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成有,1965年生,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导。650223
孙健飞,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生。
注释:
[1] (《礼记·礼运》)
[2] 揭爱花 《单位:一种特殊的生活空间》,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5期。
[3] 江平 《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546页。
[5][德] 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页。
[6] 概念的区分主要是为了表达的方便,因此,这种区分并非是绝对化的。
[7] 陈小川等著:《文艺复兴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7页。
[8] 胡适在《易卜生主义》一文中这样写到:“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包里少了酵,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反省与尝试——胡适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9] 《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10] 五四新文化运动当然也有局限,如彻底全面的反传统。其实传统与现代化并非绝然对立,水火不容。但联系当时的历史背景,我们不应苛责。
[11] 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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