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数据库的价值在于信息内容,给予其版权保护只是法律保护的一种选择。那么对于其智力创作上独创性的要求,应当低于对其他作品的要求。一般来讲,只要数据的选择、编排方式上不是采用机械的或一般人所惯用的,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并体现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依照这个标准,笔者认为在认定独创性可以采用下述原则和方法:1、应进行个案认定。2、将受害人数据库与现有的或受害人数据库产生之前的同类别数据库进行比较,从数据的选择及编排上进行对比,并考虑数据选择量的大小,编排体例的类别和量的多少。3。原告的数据库的材料或编排上是否存在独创的表现形式。4、被控侵权数据库是否抄袭,甚至是否抄袭了原告的错误部分。
上述案件中,判决在认定项目库不具有版权属性时没有采用对比的方式,甚至没有将原、被告双方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并且未对原告数据库中独创的编排类别加以认定即判决数据库不属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不科学的,也是不严肃的。
(二)、竞争关系的确立、市场与利益
目前,由于中国未将中国数据库纳入版权保护,比较现实的是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对方的市场占有空间。因此存在竞争关系的首要条件是双方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由于目前存在大量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如果双方的经营范围不相同或不近似,也可以双方争议的数据库的性质、类别、行业等条件是否相同或近似认定。
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应将情节、后果、竞争力等因素排除在外,因为竞争关系是逻辑关系的前提,这些因素是逻辑关系的结果。另外,信息载体也不应成为判决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形式上看侵害的是对方的市场占有空间,实质上侵害的是财产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之外,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以,该法规定了市场中常见的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潜在市场利益及已形成的市场份额。在这个意义上,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很大部分是利益一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
(三)、如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应当明确,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没有损害后果,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即使尚未投入市场,未对被侵害者造成实际损害,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制止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