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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消费者

  其次,不能以所购商品数量的多少来认定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购买者如何处理其所购物品,或是自己使用,或是供家庭、亲友以及第三人使用,亦或是赠予他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领域(当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消法第54条特别保护农业生产,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没有理由不被认为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因为这本身就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没有任何法律对购买者如何使用商品进行规定;否则,就是对个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侵犯。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只要经营者没有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购买者的行为就应推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作出的。至于购买者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法律发挥作用的领域应当是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而不应当是消费者是否进行高尚的文明消费。曾有学者希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但他又认为文明消费的最基本要求是合法。那这就值得探讨了。文明与否当属道德调整,以道德标准来要求受法律调整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让人觉得欠缺合理性。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消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语义上来说,“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与”字,正如英语的表达“与……做交易(make transaction with)”的“with”一样,是个介词。那么消法第4条的意思就是: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时候,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规定的诚实信用是针对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尽管这种解释体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但法律理由不充分,有强词夺理之嫌。因为第4条尽管强调经营者的义务,但并未表明消费者就可以不守诚实信用。有法律依据为证,民法通则3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况且消法第2、3条也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所以他们就坚持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一样,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进而推论出“买假索赔”者有违民法之根本原则——诚实信用,其索赔要求实难支持。对这种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道理不会很深奥。民事活动的确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请考虑消法作为特别保护消费者特别法这一特征。既然特别提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那么再以普通法民法通则的要求加在消费者头上,不就有违特别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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