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客观因素。
1,法院的
宪法地位未能落实。我国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落实。在现行体制下,法院院长只能相当于政府行政副职,更不论法院其他人员。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只是以政权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形象出现,法官的政治地位与其社会纠纷和矛盾的终局裁判者职能相去甚远,从而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官职业的自豪感。
2,缺乏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支持。所谓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法官由于没有这样的身份保障,往往受制于决定自己命运的机关和个人,难以产生对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庄严感。当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竞争上岗,考核选拔等淘汰机制,使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脱颖而出,而素质较低甚至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人离开法官的工作岗位,或在法院从事其他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时对我们多年来因缺乏严格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所造成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如果通过这些制度的推行,真正能够建立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此基础上实行终身制,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第474-475页)。
这里有必要谈及高薪养廉问题。我们在讨论法院队伍建设时,如何保持队伍廉洁始终是一个重点话题。在物欲横流、生活方式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官的职业形象始终处于金钱、人情、关系的包围和进攻之下,于是不少同志提出了高薪养廉的观点。高薪不一定必然实现廉洁,但肯定有助于养廉。肖扬院长在《建立、健全制度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保证》一文中指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个别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原因,与法官的待遇低下不无关系。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
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这是廉政的物质基础。既要严厉法纪,有要关心法官物质生活,形成一种不能贪、不愿贪、不敢贪的局面(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当然,从客观上讲,目前法官队伍人数多、素质低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实行高薪养廉缺乏条件支持。但这应当是未来的现实。本文提出这个问题,是想说明,法官的职业意识的确立,除了要求与社会矛盾终局裁判者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之外,还要求相应的经济地位。
3,法官的专业人才地位长期得不到承认。法学是一门专门科学,法官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知识,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这样的人群,显然应当是专门人才群体。他们从事的是专门的法律职业。美国著名法学家厐德认为,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当然,庞德所讲的法律职业是指受过良好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并非仅指法官,但是长期以来,法官的专业人才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承认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我们一直把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略其专门性和职业化。观念上误区的长期存在是影响法官职业意识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