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业化与自治----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21] 参见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20世 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苏力、贺卫方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15。
  [22] 前注[9]揭。
  [23] 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页411下。
  [24] 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郁仲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页117。
  [25] 虽然目前各法院为提高法官素质办了各种学习班,但其形式意味很浓,当知识在实际中不起作用时是很难引起人们重视的。
  [26] 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27] 拙文“实现法律共同体”,《北大法律周刊》,第50期。
  [28] 前注揭。
  [29] 慕槐:“对法官施加影响”,《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页72。
  [30] 法曹一元化指从具有律师资格而从事法官职务以外的法律职业者中任命法官。
  [31] 资料来源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94。
  [32] 前注揭,页100。
  [33]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3日,第一版。
  [34] 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35] 参见《南方周末》,2001年4月16日,第二版。
  [36] 关于审判长选任制的论述可参见孙山、刘茂顺:“审判长制度要义”,《人民司法》,2000年第6期;王怀安:“对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长选任的几点思考”, 《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
  [37] 有关诉讼成本与诉讼权利的分析参见拙文:“选择司法独立:中国的民意与司法独立”,未刊稿。
  [38] 有关法官保守性的论述参见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4下。
  [39] 贺卫方从法官活动的个人化特征及司法的亲历性两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参见贺卫方:“论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22。
  [40] 参见张卫平:“论我国法院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41]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n,Vol.9,p.540;土屋惠一郎“作为法的修辞或媒介的法——边沁研究”,《思想》,1981 年4号,页233。转引自前注[40]揭,页6。
  
  On Professionalization of Judges in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main elements in professionalization:specialization and autonomy.But it is the
  interest factor that determines professionalization.In fact,specialization and autonomy do not
  always occur together.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judges need judges’ professionalization.
  Judges’ professionalization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s occurred in judicature.We should not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