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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与自治----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我国在建立现代统一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法官的职业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随着城市化带来的村落结构在更深层次上的瓦解,法律职业开始逐渐地分化。
   “我国法律职业产生的特点体现为法律家从政客中的分离。”[27]在这个过程中,以法官的分化为归宿。“律师原先被称为法律工作者,由于其工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性质,最易与政治分离。[28]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律师人数大量增加,1989年为33000人,到了1997年就增加到110000人。法院的位置则由政治决定,是各个利益集团妥协与斗争的结果。但法院的位置一旦确立,法官就应只忠实于法律,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法官职业化,意味着“司法阶层成为一个足以向政治社会施加反影响的集团。”[29]
  法律职业化的结果在形式上体现为律师人数多于法官。在实行“法曹一元化”[30]的国家,律师的人数当然多于法官。这种现象其实有其合理的依据。精简法院机构,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提高法官的待遇,提高法官的素质,有利于法官群体形成良好的道德。“不妨将中国与英国作个比较。1992年英国人口为57561000人。正式法官数量为500余人,即每11万多人中有一名法官;中国1992年人口为1165888000人,法官人数为14完人,平均8328人中便有一名法官。”[31]但英国数量如此少的法官团体“却在数百年的时间里大致完成了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发展普通法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又创造了近代法治的若干原则,对于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律与政治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32]而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同时,还担负着沟通民众与司法的职责。司法的专业化使司法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隔阂,律师在其间起了一种沟通作用。律师距法官较普通民众的距离更近。而我国的情况是法官的人数远远多于律师,由于律师是首先一个完全通过考试进入方能获得行业资格的法律职业群体,律师的素质反倒高于法官。据统计,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中本科以上学历占19.1%,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才占15.4%,而律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0%。[33]由于实际中律师的收入远远高于法官,优秀的人才更易于流向律师,有时同一案件中的律师竟是法官的老师,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法官人数的减少及素质的提高最终取决于法官职业化,取决于法官从政治中的分化,而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出路
  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型构变化下的制度变迁,而作为后发者我们拥有着借鉴前人经验、少走弯路的优势。我并非单线进化论者,也并非决定论者,之所以谈法官的职业化,是把它看作一个过程。“时间本身并不可能有什么神力,而只是一种简便化的标记,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累积、传统的承接或转换、合法性的确立。”[34]我们可以通过细微的制度设计及可行性操作方案去推动制度的变革。在职业化过程中专业化与自治是可以同步推进的,而且必须同步推进。这里的同步并不意味着同时、同地,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不必然地遵照一个固定的时间顺序,不能因为还未专业化就否定自治,也不能因为还未自治就否定专业化。
  首先,把法官的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到司法体制中的某些根本性转变。因此,司法改革必然要求由具有更高权威的机构来领导。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主要由法院自己来改,这样当涉及到一些切身利益时就很难推进。国外的情况一般是由议会设立专门机构领导司法改革。我国虽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也谈及司法改革问题,但重点却放在了目前仍有争议的“个案监督”上。人大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应该是全局性的,由于其代表民意,这种领导也具有合法性和更高的权威性,而且由于许多涉及司法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仍要由人大立法通过,所以由人大领导司法可以减少摩擦、节省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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