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与自治----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毕竞悦
【全文】
专业化与自治: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毕竞悦
内容摘要
职业化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基于共同知识的专业化与基于独立利益的自治,但利益因素是职业化的本质。实际上,专业化与自治常常在职业化的过程中发生分离。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法官职业化。我国法官还未职业化,但法官职业化是解决目前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然而,法官职业化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一种灵活的态度,而不是一味追求西方的模式。
一、 引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作为司法裁断主体的法官的职业化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职业(profession)与工作(occupation)相比有着更多的内涵。
对于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sm)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西方学者一般把其看作一种理念。Parsons和Freidson认为这种理念包括动机、技术和组织结构。[1]Solomon则认为,职业主义有两个基本要素,即知识和自治权。[2]Robert Gordon和William Simon进一步认为,职业主义是在自由市场与官僚机构间的一种选择,职业既应独立于社会,又应独立于政府。[3]总之,职业与一般工作的区别在于,职业要求一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在运用知识和专业技能时又需要自治权的保障。
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是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物,职业化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基于共同知识的专业化(specialization)与基于独立利益的自治(autonomy)的形成。
从宽泛的角度看,知识是一切人类经验,知识的原初形态是零散的。专业化是知识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学科的产物,它意味着知识话语与规训制度的形成。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与知识统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大学或专业主义组织起一套知识生产体系,形成学科规训制度。[4]“学科构成了话语生产的一个控制体系,它通过同一性的作用来设置其边界,而在
这种同一性中,规则被永久性地恢复了活动。”[5]在这里学科所独有的话语及规范使其成员具有了同质感及认知排他性,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学科壁垒,使这一行业的执业者拥有排斥其他人进入的权力。这里就涉及到了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及规则由谁制定的问题。实际上,知识型构“是特定时期社会群体的一种共同的无意识结构,决定着那一时期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与范畴,决定着那一时期提出问题的可能方式与思路。”[6]而“知识话语的确立并不仅仅涉及知识的重新布局,而且势必涉及社会利益格局某种程度的改变,涉及到利益的社会再分配。”[7]因此,专业化不仅依赖于以大学为基础的知识生产机构的作用,还依赖于更深层次的利益分化。
自治包括着职业独立与职业自律的双重含义。职业独立是职业成员作为一个共同体在社会中的独立,职业自律则是基于此而形成的对内的力量。因此,自治体现为知识背后的社会利益,职业化则意味着一个职业阶层或利益群体的形成。一种职业在社会中的状况能够制约该职业的专业化程度。当一种职业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缺乏一种自组织机制时,这个职业是被忽视的,其所依赖的知识也将被人忽视。比如在我们今天的大学,人们意识里对热门、冷门专业的区分依据无非是从事这一专业的人的社会或经济地位,我们的法律专业也是随着这几年法治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才热起来的。知识是一种进行时态,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因此它也是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开放性要素。职业的分化涉及到知识的重新布局,这时的知识不是简单地存在,而是形成一种规训制度,即专业化。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化是带有一定封闭性的制度,在一种利益布局形成之后,知识在保证职业独立的同时,也成了一种促进职业发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