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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规则设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从经济学角度简单解释一下法律的起源、变迁以及法律的某些特征。统治者为什么也要制定法律?提倡法治?因为从事后看,法治意味着对自身的约束,对他们而言似乎并非好消息。假设,统治者出于一个对他自己有利的角度制定一个规范,这个规范一旦成文,一旦获得某种程度约束力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可信,那么人们可能就有动力和激励可通过成文理解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人们显然不会完全按照统治者的意愿去理解、去解释、去做,而是会钻这个成文规则的空子,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为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做辩护。这时,统治者就会面临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重新更改,还有一个就是随它去吧。统治者到底怎么选择呢?我的解释是,假如说,收回法律,人们就说你的信誉有问题,这样,以后你再制定法律,人们对此就不会相信了,可能会不积极交税,不积极劳动,统治者失去了承诺的激励功能,这对统治者来说也是很大的损失。这样就导致了他选择顺其自然要比收回成命好一些。在这样不断演进的过程中,最后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就由不得他了,它可能已经远远偏离了统治者的初衷。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是演进的产物,不是哪个人的恩赐,也不是哪个人建构或设计的产物。另外,法律特别是宪法从制定到实施制定整个过程都需要向公众提供一个可置信(credible)的承诺,某种程度上说,制定的成本越高,承诺的可信度就越大,因为改变的可能性越小。所以成文法有可能比不成文法可信,人类早就意识到这点,实际上成文法的出现也是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而且同时法律制定以后要公布,晓之以众,这实际上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社会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正当性”或合法性为何物往往讲不清楚),而更重要的目的在于:(1)使法律变得更加可置信;(2)使法律成为社会的共同知识。后者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使人们行为成为可预期性的基础,是人们之间博弈的基础,进一步说,前者不过是后者内容的一部分,可置信与否可能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共同知识的一部分。法律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人们拥有关于“法律的可置信性”的共同知识。立法者必须这样努力。例如,象美国的宪法是刻在碑子上的,假如中国的宪法也“勒之以石”不知会如何。这是思考题。
  我谈的问题都是小问题,也只是在经济学的语境里讲几个小故事,论证可能是粗糙的,更深入的探讨将在其他正式论文里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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