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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与法律:基因的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所有权的消灭而言,在法学理论上包括据法律行为的消灭和据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前者包括所有权的放弃和所有权的出让。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为所有权抛弃;所有权的出让包括出赠,出卖,互易等。后者包括所有人死亡或终止,标的物的灭失,以及因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命令等导致所有权的转移。至于对一物使用权的获得,也要经法定程序才可。所有者不知自己资源的价值,并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任意无偿取得该资源的使用权甚至是所有权。并且这种擅自使用行为均应视为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特定的地区,特定的群体存在有特定的基因,在其他地区,其他群体中是没有的。在基因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特定地区资源是起了巨大的作用的,作为人类遗传资源的载体的特定的血液样本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其提供者对之拥有无可置疑的所有权,理所当然的,他们对于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的专利,也应当享有部分的权利。我们认为,物质条件的提供者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在此受到侵害的物质条件的提供者,即血液样本的提供者,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科学技术方面,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没有意识到本国一些资源的重要性,对之没有进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是在发展中国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掠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这种作法是显然是有问题的,它是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合法。试想一下,如果同为发达国家,无偿取得价值数以亿计的资源是完全不可能的。在基因研究过程中,发达国家到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以进行体检为名,暗中提取了血液样本,这种行为事先末取得任何许可,严重损害了他国对于基因资源的所有权,这种作法系以欺骗手段无偿获取具有经济价值的重要资源。  
    
  我国现在已采取法律手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我国国务院于是1998年6月10日批准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我国境内的遗传资源信息,我国研究机构享有特有专属持有权”;“对其研究开发,须由中方报批,共同开发,共享专利权”这些规定表明,今后外国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发利用中国的基因资源应遵守此规定。  
    
  应该说,基因作为一种生物技术,它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而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就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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