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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的刑律

  (三)、立法例之总结:从上述列举的典型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1)各国为了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均首先确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确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成立,这是一个基础环境问题。(2)对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以印度、巴基斯坦为代表的国家则将其另成立一个独立的罪名“刑事不良罪”来予以刑事处罚,而以新加坡、埃及等为代表的国家则将“财产来源不明”作为证据可以认证控诉方控告的贿赂行为,以贪污罪论处。(3)公务员的财产来源不明,可以扩展到其亲属、信托人或关系人,如巴基斯坦等在立法上即作如此规定。(4)对财产的说明程度要求较高。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不以被告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或解释为限,而是要求作出“满意的解释”或“提出证明”。
  三、选择与理由: 我国立法定罪之构造
  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应构建如下刑法规制框架:
  1、建立基础环境,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只有建立起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合法公开,才能由此确定其财产支出是否超过收入之着额及财产增值是否明显不合理,由此才能起到事先警告和预报,并据此如果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与收入不符,可要求其作出解释,并监督观察,并且在明知其有腐败行为但查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仍可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对其提起诉讼。这是对“来源不明的财产”进行刑事处理的前提基础环境。否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随意调查公民收入将无合法根据,导致无法查清其财产是否是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我国目前在此方面仅有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内容过于粗略,在申报主体、申报时间等诸多方面存有缺陷,⑥因而应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例,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刑法中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以强化此项制度,为反腐倡廉,澄清吏治打下一个坚实的廉政环境。
  2.将来源不明的财产推定为贪污罪论处,而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废除刑法395条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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