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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实现机制

  四、责任方式的实现机制设计
  随着媒体对新闻广泛而深入报道的增加,新闻侵权事件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闻侵权诉讼也不断增多。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不外乎采取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内的新闻侵权,一般应以非诉讼机制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和解为宜,当和解不成功时再采取诉讼途径。作此规定,主要是因为:1.诉讼方式成本过高,耗费时日过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民事领域内的新闻侵权,一般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3.和解简便易行,且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可以达到受害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但如何实现和解,如何执行和解协议,使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得以实现,就需要有一套责任方式的制度设计。
  1.和解的促成。新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而受害人一般是社会个体,相对于侵权人而言为弱势群体。在要求补偿时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法律的特别照顾。笔者认为:一方面,增加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扩大其求偿途径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可以组建一个民间性非营利机构,代表有关受害人向侵权的新闻媒体主张权利。本机构属于一个自发性组织,类似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其中可以由有关新闻与法学的专家组成,该组织具体职能主要包括:(1)向广大受众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部门对新闻机构的监督、检查;(3)受理受害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4)代表受害人同侵权的新闻机构进行和解;(5)就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支持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2.受害人与侵犯其民事权利的新闻机构达成和解,或法院判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后,侵权人拒不执行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1)侵权人应承担非财产民事责任而拒不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以弥补受害人的心理或精神上的损害,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必要开支,由侵权人负担。这在实质上是将非财产责任方式转换为了财产责任方式。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新闻侵权行为人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侵权人应承担财产责任而拒不执行时,一般可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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