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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实现机制

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实现机制


崔华强


【全文】
     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实现机制
      崔华强
  摘要:新闻侵权是一种不同与一般民事侵权的致害行为。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内容的分析,提出了新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的原则,进而就如何实现此种责任方式进行了制度设计。
  关键词: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
  Abstract: journalistic tort is a kind of baneful action that different with general tort actions. Through analyzing the category and content of civil liability manners of journalistic tort, this article bring forward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iability forms of journalistic tort, and make the system device on how to effectuate this kind of forms.
  Key words: journalistic tort, the bearing manners of civil obligations,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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