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是人类精神家园的耕耘者,“文革”中的法律只不过是随人文理想的“泰坦尼克”号一起沉沦的一个旅客。曾经扛着理想大旗无畏地为民族前进开辟道路的知识分子为何在解放后迅速地沉没?很多人对他们的品格产生怀疑,对一些名家的“堕落”表示叹息,然而,正是这群人曾在国民党的专制下表现出了可贵的独立与批判精神。批判的不复存在,也许并不是由于批判精神的丧失,而是因为对批判对象的认同。中国现代知识分子一直怀着献身民族解放和大众解放的渴望,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特定语境下,社会主义的理想恰恰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知识分子对民族和大众的献身激情。实用主义的传统和救亡图存的现实使得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未来得及建构更高的价值理性的情况下,就匆忙地投奔“真理”的怀抱——而这时“真理”在政治权力的手中。
“以太阳的名义/黑暗公开地掠夺/沉默依然是东方的故事/人民在古老的壁画上/默默地永生/默默地死去”(北岛《结局或开始——献给遇罗克》)。面对太阳的光芒,热切探索民族理想的知识分子找到了方向。但理想的实现也就意味着理想的丧失,理想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的未曾实现。真理找到后,社会需要的将只是真理的阐释者与宣传者,而不是探索者。于是知识分子从政治权力的牛虻,自愿变成了吹鼓手。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样如此,在一个号称实现了人间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概念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可以束之高阁。所以毫不奇怪,迟至九十年代,我们的法学理论教科书里,才开始重又出现法的价值、法与正义这样的内容,而此前,我们真诚地相信这些都是资产阶级的虚伪饰言。
更为可怕的是,真理和信仰的资源掌握在政治权力手中,社会理想的维度和政治权力的维度是合二为一的,从而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失去了必要的张力。这样,在缺乏一个更高理念审视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法律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出笼。法律一旦失去了它最可贵的价值理念,就只能沦为不折不扣的确认和维护现有体制甚至是个人权力分配的工具。
此后,发生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变革被一致认为是当代中国法制的一个转折点。确实,从近乎无法无天到追求法制,无疑是一个巨大转折,而且学者们在立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这种作用更多地还是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即为立法充当技术员的角色。虽然这种进步的意义是巨大的,但知识分子们实际仍未脱离阐释者的身份,只不过是由对党的政策的阐释变成对社会现实的阐释。
历史的进步可能缓慢但却坚韧。行政法体系的逐步建立特别是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正是学者理念推动的结果。因为学者们从自己的法学知识出发,感到现存的法学体系缺点什么,行政法的制定就被提上了议程。如果说这还只是出于知识的推动,这时的学者还是形式上的立法者的话,那么此后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则意味着学者们的身份日渐具有了社会的实质立法者的内涵。原先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因为“法制”只是个工具性的概念,专制制度下照样有法制,而拥有民主、公正和自由灵魂的“法治”才是应追求的目标。正是在学者们的努力下,治国的基本方略终被确定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法制国家”。这已是一种出于信仰的追求,而不再仅仅是知识的驱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