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所以,综上所述,对于涉及民事领域的登记行为的性质应定性为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在笔者看来,进一步明确民事领域登记的行政确认的法律性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一旦将民事登记异化为行政许可将严重影响相对人在私法上享有的权益。
  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重大影响的几类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对民事法律行为起着生效要件的作用,如《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一类起着公示作用,如《海上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还有一类仅仅起备案作用,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兼采登记对抗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并不绝对。但登记所起的作用还是十分重要,体现在抵押登记中不仅对判断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以及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位上有着决定的作用,而且在抵押合同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时,也以登记的为准, 充分显示了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影响。
  由于任何一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有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所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目的首先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物权公示,通过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基础和安全保障,其次才是为了方便国家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所以行政机关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本着有利于促进民事交易活动,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来确保交易安全的态度,而不是各自为政、关卡林立、靠登记费作为敛财的手段。
  (二)婚姻登记
  在我国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办理申请当事人结婚登记、颁发证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事项。婚姻法是传统的私法领域,长期以来,行政权对这一领域的介入程度非常有限,但此次婚姻法修改使得公权力介入程度有所加深,反映在登记制度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进一步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如果没有登记,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同居权、生育权及其他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如果没有离婚登记,当事人的再婚权以及其他以解除本次婚姻为前提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实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