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三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涉及民事领域的登记行为也是行政行为,且是一种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这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经登记确认特定民事关系、特定事实,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法。”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对于民事关系的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包括行政登记、鉴定、认定和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民事领域的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所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1)确定力:如产权登记是对产权的权属、占有、使用的确认,婚姻登记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2)证明力:经过行政确认,能够证明某种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权利义务的存在、变更或消灭,如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性。(3)公信力:笔者认为,这是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制度的根本原因。由于不动产物权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权利,故法律要求国家出面承担登记的责任,以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不动产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国家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是任何民间的证明都不可比拟。
(4)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条件无法随意撤销或变更。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以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都必须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都以书面形式做出,但区别在于:1、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解禁授权行为,而行政确认只是对某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是对该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人获得了能进入民商领域活动的某项特殊的权利或资格,而行政确认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人获得了某一事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在实践中对抗第三人的有效证明。3、两者在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所受的限制上有很大的不同,基于行政确认性质的登记行为,行政机关不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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