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审判长选任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四、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关于对审判长的监督管理问题, 《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2)、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3)、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应该说, 《办法》规定的这三个制度是很有针对性的,但规定仍显过于原则,不便于改革中的具体操作。比如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的具体含义、实施案件评查的主体和具体标准等规定都不明确。笔者认为,在完善审判长监督管理方面,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审判长不能实行任期制,这才是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的真正含义。在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有的法院确定审判长的任期过长,有的甚至长达三年以上,造成未能选上审判长的审判员望而却步; 有的法院确定审判长的任期太短,以便能让其他审判员都有机会轮流坐庄。这些作法都是不合适的。审判长如果实行任期制, 任期太长,会严重影响其他未选上审判长的审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 任期太短,选任的审判长刚真正进入角色不久又要来重新选任,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严重浪费。另外, 审判长不是一种行政职务,而是法官履行法官职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众所周知,对法官一般是不实行任期管理的。因此,对审判长不宜实行任期制,而应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说,只要审判长出现了法定免职的情形,随时都可依法定程序免去其审判长职务,而不需等到其任期届满。
  2、关于案件评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实施案件评查的主体、程序、具体标准。现在,各个法院已成立的独立的审判监督庭可以承担起对本院已审结案件的评查职能。但是,对案件的评查结果中作出的是否合格的结论,应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因为目前审判监督庭与其他的审判业务庭都是法院内部并列的、平行的审判业务庭,还没有关于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在业务能力、水平方面必须比其他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要高的要求,只是办理的具体的审判业务不同而已。而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法院内的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监督庭对案件的评查结果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才最具有权威性,以此作为考核审判长的重要内容才最具有说服力。当然,案件评查不可能对每一件案件都评查,可以采取按季度按己结案件数的一定比例抽调案件进行评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案件评查只能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能进行评查,否则就会干扰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正常的审判工作。案件评查应对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的所有工作进行全面的评查,这样才能真正评查出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