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骗取配股资格。根据《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想要保持配股资格,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经营目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等。而有些上市公司,其经营不尽人意,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10%的幅度,那么为了骗取配股资格而进行交易或利润操纵,将本身并不存在的利润通过虚构方式公布于众,如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在其97年的年度报告中编造了并不属于该年度的利润6100万元,受到了国证监会的处罚⑤。
第三,利用虚假陈述单独或伙同他人操纵股票价格,从中获利。我国《
公司法》第
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由于与此相关的严格的监控手段和程序尚未建立,致使许多上市公司与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机构互相勾结,该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发布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虚假陈述并参与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受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深圳发展银行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一边公布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一边却大量炒作本公司的股票⑥,而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琼民源,则是公司控股的大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由公司制造虚构利润或其他利好消息,由大股东直接参与炒作,获取暴利⑦,并将一部分获利纳入上市公司的收益中,即为此例。
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的动机或目的,绝不仅仅只有以上几种,但以上几种则却是最典型最被常用的几种。
二、虚假陈述的构成
关于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我国有关的公司法律和证券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或构成规定,而只是在相关法律,如《
证券法》或其他有关文件中解释了虚假陈述的具体市场表现或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结合相关的法学原理,我们认为:认定上市公司的某种陈述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简言之,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虚假陈述的陈述人或参与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员,必须是故意的在公开文件中进行不真实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