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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选任制度若干问题检讨

审判长选任制度若干问题检讨


黄学忠


【全文】
  目次
  一、引言
  二、审判长选任制度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
  三、审判长选任制度与现行法的若干冲突
  四、审判长选任制度若干实践问题的探讨
  五、结语
     一、引 言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确立的审判长选任制度,是司法系统建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司法活动内在规律和司法权本质特征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前提性、基础性制度选择,无疑具有制度创新,革除司法弊端,并现实推动司法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意义。
  然而这一制度的实践,由于受诸多“先天”的和“后天”的复杂因素制约,并未出现处处“开花结果”而令人欣喜的景象。在较多地方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我们不仅没有看到其稳步运行的良好态势,获得制度推行对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相反却使既有稳定的审判秩序发生紊乱,一些法院甚至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这种景况,迫切要求我们对审判长选任制度进行冷静务实、深入理性的检讨,并尽快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对策,以切实保障其稳步运行并产生预期效益。
  二、审判长选任制度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
  自《纲要》正式确立审判长选任制度以来,该制度即被作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声势浩大地推行起来。笔者依据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对该制度实践情况的感知,对该制度推行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作以下概述。
  (一)制度基本架构不充实,使制度实践缺乏可资操作的统一依据,导致制度实践形成整体无序的状态。
  审判长选任制度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长期审判改革实践经验的历史总结,以及对司法现实进行理性反思之后作出的制度选择,应当是以严密的体系化结构、充实的制度化内涵的面目,出现在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法院改革的重要文献之中。然而,在我们细致研读《纲要》之后发现,《纲要》涉及审判长选任制度的条文仅有一条,[1]可谓极其简略。如此粗疏的制度表述,在缺乏相关文件对该制度的基本建构作出详尽解释或细则规定的情况下,又怎能谓为制度呢?只不过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制度概念而已。对这种表现形态的制度的实践价值,显然很难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其实,这种状况正昭示着这一制度“先天”的发育不良——在将这一制度纳入《纲要》中表述时,其具体架构和基本内涵尚欠完善,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与生俱来的制度残缺给制度实践必然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使制度实践缺少可资操作的统一性和实践性依据。在这种情形之下,地方各级法院对这一制度的实践,只有凭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求助于有限的智力资源,遵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经典性的行为方式——“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努力建构着自己认为合理的制度架构和具体内涵,一边积极推进着自己的制度实践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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