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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

  (四)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是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实行“繁简分流”改革产生的必然结果。它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使法官避免不必要的劳费,节省司法成本,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纠正前述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一味追求篇幅冗长的认识偏误的有效方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所希望看到的是说理透彻充分、语言表达精练,内容不拖沓冗长的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他们更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我们在制作这类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充分注意当事人的这一内在心理需求。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观察,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简易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如果我们仅仅是在审理程序上做到了简易审理,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环节忽视了简易案件的特性,没有采取妥当的简易制作方法,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同样会受到影响,民事诉讼法确立简易程序的立法意旨也难以真正达致。
  笔者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结构和内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表述的简化,达到“简洁明晰”和“简便易行”的目的。具体而言,针对简易案件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思路实现简化效果: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确保主体结构和必要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进行高度概括,用语精练,层次简洁;二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部分的表述,可以采取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与诉辩主张进行结合表述,且对证据的具体内容可不作详细表述,仅表述其证明对象和作用即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认证的综合理由,不再对争议证据逐一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不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作出引述和解释,仅直接针对诉辩主张和争议问题,阐明支持与否的裁判意见即可。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简化制作的一般规则和操作方式,可以在维护民事裁判文书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之下,在审判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以提高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二部分第13条
  [2]周道鸾:《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于2001年3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3]董白皋 :《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5月27日第5746期,第3版。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2页。
  [5]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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