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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

  第一种是,将原告举示的证据安排在“诉称”内容之后另起一个段落,就原告所主张的每一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和证明作用进行逐一表述。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证据,也在被告的“辩称”内容之后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表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首先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然后就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阐述法院采信的结果及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仅表述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而不再涉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理由的分析论证。在存在反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依此方法确定文书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第二种是,将当事人举示的证据集中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进行表述。具体表述的层次为,首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证据,并据此对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其次对存有争议的证据,以所要确认的案件事实为纲,进行归类表述,述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的各自主张及举示的相应证据,以及彼此对对方证据的意见。最后阐述法院采信证据的结果和理由。“本院认为”部分不再承担阐述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理由的职能。在存在反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依此方法确定文书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比较两种改进方法,其共通性在于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证据紧密联结,体现出较好的对应性,易于反映当事人之间诉讼争议的焦点,为阐述证据采信的结果和理由提供了较为清楚的逻辑前提,并使分析、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具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同时也使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理由的阐述从“本院认为”中分离出来,为实体裁判适用法律的充分说理提供较大的容量和空间,从而使写作结构及各部分职能的安排更加明确,层次更趋清晰。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相应的证据联系更为紧密,但使诉辩主张及证据与法院采信证据理由的阐述略显脱节。同时,在“经审理查明”之前的部分难以容纳原告对被告举示证据发表的意见,为保证诉讼事实的完整性,只有将当事人就证据产生争议的情况置放于“经审理查明”部分进行表述,这样容易发生表述前后重复的问题。而后者则使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举示的证据与法院采信证据的理由的阐述更趋集中,可以较好地避免重复表述,使结构层次和内容更加清晰、简洁,更符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及事实与证据对应关系的基本逻辑,让人一目了然。笔者倾向采行后一种方法为宜。
  (二)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
  详尽阐述法院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理由,一直是民事裁判文书的薄弱环节。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是适用实体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裁判结论的正确形成和当事人的诉讼命运。因此,加强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认证,可谓意义重大。从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关系上讲,证据采信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判决书必须要对证据采用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分析。如哪一项证据能够采用,哪一项证据不能采用,不能采用的理由是什么,以及采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为什么能够根据已经采纳的证据认定一定的事实,这都需要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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