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遵循的一般准则,对规范和有效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现实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容完整原则。内容完整是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与结果的载体,不仅应当记录裁判的全部过程,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情况,还应详细公开裁判的理由。*7具体而言,完整原则就是要求民事裁判文书清楚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厘清争议焦点,详细反映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透彻阐述法院判定争议焦点,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实体裁判的理由及推理论证的过程。这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改革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内容过于简约,增强裁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公正目标价值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二)结构合理原则。所谓结构合理原则,就是指要按照现行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合理确定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及各部分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裁判文书各部分内容,使裁判文书整体结构做到规范有序,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紧密衔接。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过于生硬、机械,难以容纳和展现新型民事诉讼要求反映的程序内容和庭审特点,整体结构缺乏严密的逻辑和紧密的衔接,在各部分职能的承担上模糊不清,存在重叠或重复现象。因此,有必要按照结构合理原则重构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使民事裁判文书更加适应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
(三)充分说理原则。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8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不仅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9在中国资深法官的观念里,裁判的理由被看作是裁判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10而在西方学者眼里,“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11同时,强调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理,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并促进裁判的执行。*12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13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确定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因此,充分说理原则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最为重要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