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律价值。判案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基本上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只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也难免出现执法不公。可以这样说,判决理由是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廉明的方式,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标志。*4一个说理明晰的判决也是制约独断专行的方式之一。*5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即是评价一个法官司法道德水准最直接、客观的依据。忠实于法律与确保司法公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而这一基本要求必然通过裁判文书得以实现。从事民事司法的法官只有毅然排拒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各种诱惑、压力和偏私,秉持正义的司法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呈现给社会一份令人称道、洋溢着正义精神的民事裁判文书。由此足见,制作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具有消除司法行为腐败,抑制司法专横,塑造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强大自律功能。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确立自律的价值追求。
(六)效率价值。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上级(上诉)法院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6从民事审判实践看,裁判文书内容表述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充分的案件提起上诉,有利于上级法院借助裁判文书及时了解原审诉讼活动的主要情况,清楚查明原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和逻辑推理过程,这就为上级法院根据上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原审裁判,对原审裁判合法、妥当与否作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作出恰当的上诉裁判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在这种情形下,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发挥了缩短上诉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实际功效。同时,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制作效率也是其效率价值的体现。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就应当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裁判文书的写作架构和写作方法,因案制宜,既体现民事裁判文书的其他价值,而又兼顾其效率价值,使裁判结果尽快形成并公示于当事人及社会,以实现民事诉讼的高效率目标。因此,效率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目标价值。
(七)协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因成文法的局限性所导致的立法滞后,而给民事裁判适用法律造成困难的现象实属难免。对于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则需要运用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通过法律价值补充或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妥当的解释后予以适用,此乃民事司法有效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重要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类案件作出的裁判,往往容易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产生理解和认识上差异。如果原审裁判文书对作出裁判的理由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就很难让上级法院清楚获悉原审裁判经由法律价值补充或法律漏洞填补,而对法律作出恰当解释的内容和逻辑思维过程。这就进一步增大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理解和认识差异的概率。而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则有助于上级法院详细探察原审裁判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妥当的判断,对避免理解和适用法律可能出现的差异,将会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对确立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维护民事司法的统一和稳定的民事法律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协调法律解释和适用认识差异的价值应当作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八)息讼价值。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可以使当事人在对裁判结论心服口服之后,主动放弃继续诉讼的念头,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其实并无不当,而败诉当事人又为何频繁上访或缠讼不止呢?究其原因,跟裁判文书的质量不高存在较大的关系。一份内容过于简略,叙述事实不清,论理不充分的民事裁判文书,对于一个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尚需借助自己的推理来判断裁判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作出裁判公正与否的评价,又何况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一般当事人呢?实践证明,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对于稍有诉讼理智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起到吸收和消解不满情绪的作用。即使当事人暂时不能接受裁判结果,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呈交的裁判文书,较为全面清楚地了解裁判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他们作出裁判公正的判断之后,也会帮助法院做当事人的息讼工作,使当事人逐渐放弃继续上访、申诉的念头。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将息讼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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