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价值。公平正义是全部法律实践活动的最终目标和最高要求,立法和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价值最为重要的途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的立法(或称良法)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才能彰显,并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公正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观念和实现法律正义价值的关键。司法公正有赖于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裁判结论的公正,有赖于法官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公开审判,程序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之外,还必须借助裁判文书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予以最终体现。从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考察,当事人将私益冲突和社会争端提交法院裁断,就是期望获得公正而无偏私的裁判,从而寻求法律的正当保护和有效调整。从民事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看,受诉法院主要是通过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宣示其裁判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终在法律上解决纠纷。这就决定了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即成为人们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对象和客观依据。因此可以说,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表现形式,其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不难想象,一份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不清楚,采信证据的理由阐述不充分,裁判结论形成的逻辑论理不透彻的民事裁判文书,即使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结论正确,也是无论如何难以得出司法公正的评价的。因此,公正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价值。
(三)权威价值。民事司法是解决私益冲突和调整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事权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最终保障。因此,民事司法权对于民事生活的干预具有不可替代的终极地位,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性。这种法律权威性依附于公正的裁判,并最终要通过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得以体现。申言之,民事裁判文书即是体现民事司法权威性的最终且唯一的载体。一份叙述事实不清、内容残缺、说理简单、逻辑混乱、语言粗糙的民事裁判文书,何以能够体现民事裁判的法律权威性?又何以能够树立和维护法院对社会民事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最终裁判地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的权威一旦不能维系,就会直接减损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崇高信仰。在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建构法治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正不遗余力地培养全民法律意识,培育良好法制环境,大力倡导并推行依法治国的社会而言,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就犹如一份彰扬社会正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传播民法精神及民事法律规则的权威宣言,对社会民事生活具有广泛而直接的示范、指引和教化功能,最终对创建并维系和谐有序的民事生活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权威性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诉求。
(四)激励价值。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凭借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对民事纠纷作出终结裁判的载体。它在实现维护社会正义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目标价值的同时,也客观真实地展现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智识水平和司法良知。一份好的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3毋庸置疑,法官所拥有的职业责任感、法律理论水平和司法良知,乃至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作为民事司法“产品”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而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必然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深的法学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好的司法职业良知作为有力支撑。这种要求反向发生作用,对于追求高质量、高品位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官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他(她)们欲写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就必须坚持不懈地钻研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培养从事司法职业所应有的良知和职业精神。这样一来,法官的综合素质就能得到不断的提高,并最终使法官素质的提高与写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产生良性互动,这在广泛关注并着力增强法官整体素质的司法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其对提高法官素质的激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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