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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


黄学忠


【全文】
  黄 学 忠
  目  次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提出,*1逐渐引起司法实务乃至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探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各种论述和观点纷呈,改革实践也取得了许多新鲜的成果和有益的经验,这对提高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探索符合现代民事司法要求的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模式,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综观有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著述,对民事裁判文书具体写作方式改革的议论居多,而结合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进行探讨则所见不多。笔者认为,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首先对其目标价值作较为系统、全面的思考,借助这一思考更为准确、全面地探察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写作原则及基本模式的流弊,从而明确现代民事司法对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科学确立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进而对改革的基本路径作出合理、恰当的选择,以指导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有鉴于此,本文试就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其路径选择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习惯的影响,司法实践对民事裁判文书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价值,普遍缺乏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裁判文书仅仅体现了较强的工具性价值,而被赋予了案件审结和公示判决结果的标志性意义。这种状况决定了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单纯追求判决书写作结构的程式化和文字表达的简明,而忽视了裁判文书个性特征和论理过程的展现。“千案一面”,写作结构僵化,内容过于简约,论理空洞无力,即是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理念作用的产物。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社会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独立司法价值也日益突现。民事裁判文书的传统写作观念、方法和基本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乃成为当务之急。
  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首先应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目标价值作出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从而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求建构契合现代民事司法需求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理念、写作原则和方法模式,提供的合理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我国现实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追求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价值。
  (一)公开价值。所谓公开价值,就是要使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手段,使其成为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载体,完整而真实地展现案件审判的全部情况。这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由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转变的必然要求。*2传统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往往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裁判文书缺乏应有的公开性。既缺乏对诉讼过程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客观、完整反映,同时也缺乏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到形成判决结果这一基本逻辑过程的充分细致的论证。缺乏公开性的裁判文书,阻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有关裁判形成过程的完整信息,使裁判文书的说服和解释功能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确判断,同时也抑制了法院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形象的塑立。西方法谚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即充分表达了人们对裁判文书公开性的价值诉求。裁判文书只有完整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持理由,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以及详尽阐述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形成裁判结果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增强其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们有理由相信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是“暗箱操作”,而是“阳光审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形象的真正确立才有了坚实的根基。因此,公开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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