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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现代诉讼之灵魂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倾向于将刑事诉讼活动仅仅视为一种认识活动。将追求实质正义作为单一的诉讼理念,忽视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内在关系,刑事诉讼充满了工具主义色彩。至今,在实践中,仍没有完全摆脱这种思想的影响。新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又遇到了穿新鞋走老路,人权保障机制异化的现象。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功能受到了限制。另外,受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等级、特权、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非民主思想,时有沉渣泛起,破坏了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造成法律信仰危机,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后。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传统文化抑制、疏离个体自由,是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最大阻碍。建立在长期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农耕文化,造成中国整个社会生活的伦理化。反映在司法上。法以礼为内容,法服务于礼。礼的内在规定性就是等份、身份、特权。在行为价值取向上,强调个体的义务与责任,不及权利,谓之“立公去私”。与此相反,人权保障要求以权利为本,以平等、自由为依归。另外,传统文化将法视为刑的工具,法即刑。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普通中国人在听人谈法时,首先想到甚至仅仅想到的却是刑法,是强制的、暴力的、避之惟恐不及的东西。中国人习惯上把司法机关简称‘公 、检、法’、(即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公、检 、法’又被习惯地等同于专政机关。相反,当涉及到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的时候,几乎没有人提到法律。”
  可见,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可能得到传统文化的支持。相反,中国传统文化却成了人权保障的最大障碍。
   其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起的自由、平等理念,尚不能完全支撑起现代刑事司法的民主制度。市场经济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前提,以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逻辑起点,谋社会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表现出对民主、自由的强烈召唤。同时,自由、民主的精神也有了发育、成长的土壤。中国现阶段的权利、自由思想,还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没有突破传统文化压抑、疏离自由的樊篱。身份在经济交往中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还需时日。由此可见,目前,民主及自由的理念,尚不能消解传统文化对人权保障的消极影响,亦不能对中国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予以强有力的精神支撑。
  “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来解决。” 毋用讳言,传统文化压抑、疏离权利与自由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传统“并不意味着‘过去的文化’或‘过去曾经存在过的一切’,其更深层的涵义,是指一种价值或观念之流,是肇兴于过去、浸透于现在、将来的一种观念趋向和精神存在。 任何人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没有脱离人的传统;也没有脱离传统的人,抛弃传统是不现实的。而且,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又需要传统文化的支撑。明智之举便是以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基础,去开掘、整合有利于人权保障的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本善,追求和谐与现代人权在终极意义上是相通的。民本主义与德治思想,尽管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整合,升华其中所蕴含的朴素的民主思想,正如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一样。我们也可以辩证地吸收、采纳,转化为现代的民主思想,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提供一种历史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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