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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现代诉讼之灵魂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历史就是人权保障的历史。刑事诉讼被赋予人权保障的灵魂,使诉讼不再是单一的刑法工具,具有民主、公正的内涵,享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反之,若不是以人权保障为精神,刑事诉讼就必然失去其独立的价值,只能被视为刑法的工具。被告人也只能沦为司法的奴隶、诉讼的客体。藉此,正当程序便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载体。正当程序不仅以尊重及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为理念,亦体现自由及权利对刑事诉讼的根本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的改革和发展无不是以人权保障为主题展开的。尽管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遇到犯罪率的上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亦有所收缩。但是,主流仍然是以人权保障为灵魂,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已被世界大多国家所认同。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到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诸多国际条约中,涉及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保障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尤其是90年代后,人权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人权保障成为构建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为历史之必然。
  二
  利益是权利的源泉和内容,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述,权利又构成人权的核心。对刑事诉讼不同利益的剖析,是理解和构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根本。诚如庞德所言“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是以首先承认被告人利益优先而开始的。
   “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刑事诉讼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其原动力来源于诉讼中三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的冲突,即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这三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三重矛盾,即被告人与国家追诉机关、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与国家追诉机关。这三重矛盾之间的相互对抗和统一,推动刑事诉讼不断向前发展。
  三方不同主体对利益的需求不同,以及各自利益本身性质迥异,使三方利益在刑事诉讼讼中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二律背反的态势。面对矛盾,我们必须选择,“付出不愉快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分析法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在三重矛盾中,被告人的利益与国家追诉机关代表的社会利益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他二重矛盾是次要矛盾,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开展和结束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表现在诉讼中的社会利益与被告人利益谁为优先选择的问题上。依据社会调整利益冲突的一般原则:“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比较选其重”,最终达到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磨擦降低到最小限度。据此,将被告人的利益作为上位选择,并非抽象地谈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一特殊的选择。
  (一)被告人利益优先,是三方利益衡平的前提。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解决利益纠纷的机制。被告人的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的利益均要求刑事诉讼予以满足和保障。但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诉讼手段的局限性,使刑事诉讼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三方利益要求,成为不可能。追求利益的衡平,只有在优先选择被告人利益的前提下,三方的利益衡平才能实现。被告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是矛盾冲突的核心。刑事诉讼为了追究犯罪,从一开始就针对被告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受到来自国家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的双重压力。二者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求以被告人利益的丧失为代价,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在客观上,被告人利益在诉讼中始终处于一种被侵犯和被排挤的边缘,使被告人的利益处于危险境地。在此情况下,实现利益衡平是不可能的。利益的天平已自然地倾向了另一边,为了谋求三方利益的衡平,有必要要求强大的利益有所让度,相对弱者的利益应有所加强。被告人的利益优先选择就成为利益平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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