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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现代诉讼之灵魂

人权保障--现代诉讼之灵魂


白冬


【全文】
  人权保障: 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兼论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理念
  白  冬
   人权已成为时代的主题,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无不是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诉讼目的之确立,诉讼主体职能之配置,诉讼结构之建造,无不受制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为人权保障的理念所左右。不仅如此,人权保障之理念,还应深入诉讼主体的头脑中,才能成为诉讼行为的指针。
  一
  马克斯•韦伯曾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的精神力量。纵观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以权利保障为逻辑起点,以人权保障为指导精神的历史。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现代刑事诉讼据此原则衍出诸如程序正义、证据合法等一系列人权保障的原则。贝卡利亚首先提出:“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 可谓一语中的提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刑事诉讼应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为首要宗旨。
  资产阶级革命利后,各国相继废除旧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根本的变化就在于以保障个体的权利、自由为理念,摒弃了原有的功利主义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只是为了实现刑法而存在的一种工具。既然是工具,必然要求这一工具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由此,“刑讯逼供”、“拷问”等诸如此类的非人道手段被冠以合法化。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也就被抹杀了。法律不应该是暴力的工具,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内容。英国首先在1689《权利法案》、1679《人身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原则及内容。美国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使人权保障成为刑事司法的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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