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婚姻的缔结上会形成多从束缚,即道德纲纪伦常,这不仅首要针对男性,更把矛头对准了当时成为男性附属之物的女性。而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名义上是平等的,所谓妻者齐也,与夫同体。但同时又有夫为妻纲之说。嫁以后女子以服从丈夫为天职即注定了夫妻关系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丈夫名正言顺纳妾,借名义“出妻”,妻子在很大程度上只可以消极忍受,而且要为丈夫守贞持节,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以表示从一不二。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国家用最束缚女性的贞节牌坊委屈并折磨了不知多少冤屈压抑的灵魂。若说四大绳索是对古代社会所有人的一种束缚,那么女性则是受到更大的束缚的。“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妻于翁姑犹子女于父母”,女性必须是忍受服从、依附、被动的权利不均等关系,表述为“三从”“四德”“七出”。然而妾的地位更加低下,杀死了妾在法律上仅比杀死婢女严重一点,所负的法律责任及遭受刑罚甚至可按照服制有所减等。而妻妾在男家与舅姑相处必须处处小心,“其所谓不事或不顺,与其说是客观行为,不如说系于舅姑的主观态度”。有任何的不慎即被认为“忤逆”“不敬”,无论是制定的法律还是习俗惯例,从国法到族法再到家法,都有一系列一套套的“刑具”来惩罚她们。社会上只要求妇女的贞节,更重要的是女子的地位决定于她的男人,而男人则有自己的地位,不为所接触的女人所影响。在所有的小家庭、大社会中,无时不刻不在提醒着人们尤其是妇女,“名分攸关”。即使女性其实已经具有一些可以称之为独立权利的财产方面,如果以女性为主题,从宗祧继承制度上来考虑,也可以看到法律的设计是明显倾向于男性的,如孀妇可以选择的也只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男性继承人,不过是在担任一种替别人保管财富的角色。
在刑罚处置上,女性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这里可以举例关汉卿的古典悲剧《窦娥冤》,“中国古代的国家本身就建立在家庭之中,家与国是统一互补的。因此,儒家之人情伦理自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了”①,自然女性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重视,处于被压迫和奴役的地位。
不仅如此,道德也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第二重的压迫,“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所谓“礼教吃人”(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而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或将“不守妇道”女子“沉塘”。
二、 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的地位并不是从人类文明开始之时就形成这样的定局的,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在远古时代是以母系为生产和生活中心的,后来由于利益分化导致团体间战争,是男性首领的地位加强,从而要求改变为男性传承的新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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