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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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无奈的选择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Feminist Methods in Law),主要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简称为《中》,若未注明出处的都为引用于此)作为坐标,根据其书中所举例论证的古代婚姻家庭及其相关法律,指出有此婚姻家庭制度的存在与其他道德、礼仪、习惯等一系列如多米诺骨牌效应般的连串反应并不只是归咎于男性文化的错误,其极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女性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从而提出应该以女性的独特视角来看待一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偏激的女性主义的思想来抨击批评过去的制度,提倡以全新的辨证的研究眼光来看待分析与社会一切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文化。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结合《中》里面提到的有关婚姻部分,分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女性主义的视角;第二部分从中国古代男性为尊的社会制度上来分析婚姻的源流,没有家庭就无法维系整个社会,没有婚姻更加无法建构家庭,在这里就从家庭里的地位、劳动等分工上来阐述:第三部分是寻觅源头,探求真义,要在性别上实现真正的平等,不是排斥女性或者片面强调女性主义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最重要是从多方面、多元化、辨证地把握这些尤其在于婚姻上的法律现象,由此引申到社会各方面。
一、 春秋末期思想家墨子指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家的重要性,并不是以个人作为社会的独立细胞,“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家这样一个可折射出社会光芒的个体离不开婚姻,婚姻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人类初级社会圈的第一环,而古代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教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在这样的社会模式下,是无所谓自由恋爱与爱情结晶的,它所登上的是另一个通向维持社会秩序而由礼法铺垫而成的阶梯。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这里的制度之下,表现了一种父权制的象征,其中最为突出并且成为一切现象包括法律、道德、文化等原因的就是性别制度。性别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又是性别等级的划分——男女间的等级表现为男尊女卑,妇女间的等级既随所“从”的父、夫、子的男人的地位而定,也据自己本身所获得的身份角色而不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婚姻设计上反映得更是淋漓尽致,从缔结到相处再到解除,无不深深地刻上了性别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