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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现状以及法典化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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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如种种的问题,也许不是此篇文章所能列举的。
  为了改变法律法规如此混乱的情形,“法典化”便作为一剂良药被法学家、立法者们提上了日程。不仅民法、刑法等传统领域呼吁法典化进程,经济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也都纷纷提出要求法典化的问题。
  的确,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有着注重法典的传统。自公元 6世纪查士丁尼帝召集法学家汇篆“民法大全”始,法典化立法即成为民法的形式理性。综观大陆法系诸国,在其法律体系中,法典都居于中心地位。在某些研究法制史的学者眼中,法典化甚至是某国法制发达程度的最重要的标志。在这些国家(尤其是德国),深厚的理论基础、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层次分明、含义明确的概念体系为他们国家的法典化提供了充足的准备。在这一历史驱动之下,法典愈来愈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标志,并成为人们将其与英美法系相别的显著特征。欲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编制法典已成为不言而喻的举措。
  其实我国也是有着法典传统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有一整套一脉相传的成文法典。从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学人物李悝的《法经》一直到被各国学者认为立法技巧绝不逊色于欧洲8世纪刑法典的6世纪制订的《唐律疏议》,这些法典都经过精心制作,内部结构明确,文字洗练。然而,法律在那个时候被当作政治手段和引导百姓的生活标准,所以这些辉煌的法典往往和社会实际的生活习惯并不完全相符合。这样一来,这些法典很难得到民间的认同,法律归法律,生活归生活的情况也就十分普遍。长此以往,在民间就形成了漠视法律的倾向。所以,虽然我们曾经有过十分辉煌的法典,但是始终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传统。
  从中外编纂法典的历史,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有完备的法典并不等于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传统;完备的法典的制定需要各种先行条件的具备。那么我们国家时候已经具备了法典编纂的时机呢?法学家边沁曾经总结了法典编纂的意义在于:(1)它必须提出十分充分的整套法律,以致无需以判例和注释来加以补充;(2)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每句话都达到最大的普遍性;(3)这些法律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4)法则所使用的术语准确界定,前后一致。在我们国家现在法规体系、法学术语、逻辑体系等等如此混乱、立法技术欠缺的情形下,急于给各个部门都制订出一部法典似乎是一种急功近利、很不切实际的做法。而且有些法律部门的形式特征,决定了它们不可能象民法、刑法等传统领域一样能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典体系,例如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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