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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民法典的制订

  在稍早的一些时候,有些学者认为在中国这样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民法典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奢侈之物。学界在这几年逐渐的统一了认识,认为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可能的。根据梁慧星教授的看法,中国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理由有五:1.中国经过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2、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已经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基础和经验,我们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票据、海商、保险、证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民事单行法。3、民事审判有了相当的发展,各级法院建立了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等民事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民事法官队伍,其中一部分法官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民事审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已经积累了一批司法解释和判例。4、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已有相当发展,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对民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变革已大体掌握,对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已有相当的了解,为起草民法典做了理论准备。5、特别是国家已经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的经济政策,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上的基础。
  第三 民法典制订的体例方案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罗马式,又叫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采用;其二为德意志式,又叫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所采。中国学者提出三种民法典的编纂思路,第一种是“松散式、邦联式”思路,即把已经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正在起草物权法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第二种是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提出的民法典编纂思路。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徐称之为“小总则”。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第三种是由梁慧星教授提出的民法典的编纂思路,民法典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作适当变化。将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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