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私人法典编纂”和法律重述
这里所谓的“私人法典编纂”(Private Codification)是指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私人法学著作,或是指私人按照法典编纂的形式来论述法律,但更主要的是指非官方机构,如美国法学会这种民间组织自觉进行的法典编纂或法律汇编活动。普通法法系的这种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韦斯特伯里勋爵在英国实施其法典编纂计划的时候,那时涌现了一大批法学家以私人论著的形式编纂法典的情况,著名的有鲍维尔(Bower)的《可诉性诽谤罪立法的法典形式》、戴雪(Dicey)的《英国冲突法概论》(1896)和《作为英国一个部门法的
票据法》(1879)等。
在美国,州际法律统一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讲是由局部的、民间的力量强有力地推动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也有人将其译作美国法律研究所。该学会的成员包括有优秀的法官、律师和教授,它的建立宗旨是克服美国法的最大缺陷,即“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之弊端,实现“法的分类和简化,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美国法学会首先是编纂了以供各州参考的大量的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如《模范刑事诉讼法典》(1931)、《模范证据法典》(1942)、《模范刑法典》(1962)等。虽然这些不是正式立法,但由于对法官判案具有引用和参考价值,故在统一各州法律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霍姆斯在谈到美国法学会时写道,“重要的法律都已收集到这里,希望他们这个组织的成员对之进行提高和发展,尤其是解决好法律重述问题。” “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是美国法学会对解决美国法不确定和混乱不堪问题的另一回答。其目的在于提出“一个有条理的关于美国一般普通法的阐述”, 尽可能准确地重述美国共同法的体系和协调最佳的解决方案。这里所要重述的不仅包括完全由司法判决发展起来的普通法,而且包括法院创制的浩繁的判例。
法学会在重述美国法的过程中采取了以下的步骤:“选择著名的法律学者作为各个题目的汇编人,其任务是全面收集有关方面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性规则,在一个由具有经验的法官、律师和教授组成的顾问机构的配合下,编纂成法律条文,但只有在经美国法学会的某个委员会批准之后,这些条文才作为“法律重述”的一部分而公布。汇编人的任务是编纂当时的实在法,而并不试图对法律加以改进或使之现代化。但对某个问题如各州的规则不一致,汇编人可以选取其认为较为先进的解决办法,虽然有时这类解决办法只被少数州采用。通过这种方式,除了家庭和
继承法,全部美国私法的重要领域都被加以重述。”
法律重述以抽象表述的规则构成,也按照法典的形式编排,分编、章、节、条且分类编纂成册,有些类似于欧洲大陆法中的法典。然而,“法律重述”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也不是包罗万象的美国法律大全,它只是私人编纂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根据法律授权编纂的,因此它始终停留在民间团体的作品这一层次上,并无法律约束力,它也不可能满足美国法庞大的编纂法典的要求。但是,法律重述作为美国第一流的法律专家共同绘制的当代美国法的缩影,在法官和律师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权威,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也为将来有可能进行的法典编纂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