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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通法的法典化

  二、美国的现行法典编纂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和各种条例的数量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时已发展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名目众多的立法使得人们难以驾驭。于是,就有了一种各州法律统一化和系统化的法典编纂的要求。第一次美国意义上的法典编纂是在1875年。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1878年进行了正式的法典编纂。经过1926年全面、系统的编纂,美国的法典编纂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体系和比较规范的程序。美国现行官方的法典编纂制度分为美国法典编纂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编纂两个部分。负责美国法典编纂的机构是设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内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负责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编纂的机构是联邦政府公报室(Bulletin Office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各州的议会和政府也由专门机构根据各自的立法权限进行独立的法律编纂。
  (一)美国法典的编纂
  1926年美国人将建国二百多年以来国会制定的所有立法(除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外)加以整理编纂,按50个项目系统地分类编排,命名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首次以15卷的篇幅发表,这是第一版《美国法典》。1964年又出版了修订版,以后每年还出增刊。
  1、《美国法典》的体系与结构。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部”(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在50个主题之下,法典依次分为卷、章、部分、节、条等,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2、《美国法典》的编纂程序。国会每颁布一部法律,在发行单行本的同时,由设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内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将这部法律分解为若干部分,再根据其规范的内容编排到50个相应主题的相关卷中。如美国法典第十二卷为“银行与金融”,其内容就是由每一届国会通过的法律中涉及银行和金融的全部条款经分解后重新组装而成。这样编纂的好处在于,人们只需要查看第十二卷就可以找到现行有效的所有美国银行和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无需查阅卷帙浩繁的法律全书。承担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只能对法律作一些必要的技术处理,如涉及到法律含义等重大问题时,则必须报经国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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