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普通法的法典化
封丽霞
【全文】
美国普通法的法典化
-一个比较法的观察
封丽霞*
一、 美国法的法典化进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早在殖民地时期,普通法传统就已在美国扎下了深厚的根基。正如肯特在《美国法注释》中一段著名的论述中所说的,“对我们来说,普通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被这个国家的人民承认和采纳了。根据
宪法的一项明确规定,它被宣布为这块土地上的法律的一部分。” 这种传统是如此地深厚,以致于后来把英国人赶出去的独立战争和对英国殖民者的厌恶、敌对情绪也不能将其连根拔除。 然而,美国人对普通法的继受并不是完全照搬的,在美国法形成初期他们根据自己独特的自然环境、生活习惯、思想方法及经济条件对普通法进行了全面改造,其中制定各种成文法典、单行法就是舍弃英国普通法中的封建成分,在这个新国家建立完全美国化的法律体系,以一种极端平等和激进民主的社会政治理想来塑造和设计美国社会的最重要方式。因此,美国人在对待编纂法典问题上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美国法是在很大程度上引进和融合了大陆法系法典编纂传统的普通法。
美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典。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联邦
宪法,在当时已获得13个州的认可,并连同增补的修正案,至今仍生效。这部法典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创立了总统制和联邦制,并成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典的典范。这部
宪法还表现出惊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美国现已横贯整个北美大陆,它已从文明边角的一片大草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强国,并经受住了内战和两次世界大战仍屹立于世界,它的
宪法也一直没有发生实质性化。” 此外,各州也分别制定了州宪法典,如《纽约州
宪法》、《康涅狄格根本法》和《马萨诸塞州自由典则》等等,“到革命结束时,所有的州都通过了成文
宪法。”
美国在其独特的发展历程中,私法方面的法典化程度远远不及
宪法、
刑法、诉讼法等公法,19世纪戴维·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领导的法典化运动有关民法典编纂计划的全面破产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政治法典编纂的局部胜利就说明了这一点。19世纪前半叶,普通法在美国经历了一场认真的法典化运动。先是路易斯安娜州颁布了以法国法为基础的民法典(1808)和爱德华·利文斯通(Livingston)起草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1824);1836年,马萨诸塞州任命了一个由大法官斯托里领导的法律委员会,“以便考虑把马萨诸塞州的普通法或其某一部分精简为一部成文的和系统的法典是否可行和是否有利”, 虽然这个委员会赞成将一部分法律编纂成法典,但反对制定一部整个包括马萨诸塞普通法的法典。该委员会最后只提交了一部刑法典草案,但最终也被否决了。菲尔德是美国这场法典化运动的干将(prime mover),由他领导的纽约州法典委员会起草了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分别于1848和1882年获得通过。1881年该州又颁布了他们起草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民法典却最终被搁置了。菲尔德在纽约州的法典编纂活动对其他州产生了巨大影响,约30个州采用了他的民事诉讼法典,16个州采用了他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加利福尼亚、蒙大那、佐治亚、北达科他、南达科他五个州采用了他起草的全部法典,这大大促进了美国法统一化的进程。但是,菲尔德实现美国法法典化的努力从总体上说还是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