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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质证

  5、庭审中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送交有关当事人审验,鉴定人、勘验人出庭的,经法庭允许,有关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对于法院调取的证据,经当事人审验后,书证可由合议庭以外的工作人员宣读,物证、视听资料可由该工作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然后交质证一方当事人辨认。也可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宣读、解释和说明,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辨驳。
  7、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的原诉质证结束后,由原诉中的原、被告作为对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仅由与第三人利益相对的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8、实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未经交换的证据原则不能作为质证证据在法庭上使用,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依法免予质证的证据除外。免予质证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2)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证据;(3)符合自然规律,属于一般常识和公理的证据;(4)属于司法认知范围的证据。
  
  
  注释:
  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学界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举证主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文采纳第三种观点。
  2、邓志伟:《行政诉讼质证规则研究》,载于《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68页。
  3、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理由,以行政机关决定时根据的理由为限,这个理由一般应记载在行政机关决定时的记录之中,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记录进行审查。学界将这种司法审查模式称之为案卷主义。相关表述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1995年版,683---684页。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
  5、郝铁川:《传媒与隐私》,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2月16日。
  6、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2页。
  7、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354页。
  8、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9页。
  9、王雪梅:《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载于《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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