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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质证

  那么,法官在行政诉讼质证过程中如何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呢?笔者认为,可针对不同的案件分别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
  1、由表及里的剥皮法:法官先抓住表面的明显问题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层层剥皮,逐步接触到核心问题,再抓住核心问题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2、由易到难的包围法:在引导当事人双方质证过程中,对证据简单、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安排在先,逐步缩小工作范围,再集中精力解决情况复杂,质证难度大的问题。
  3、由线到点的分解法:先将需要当事人双方质证的问题,分别归类,确定几条基本线索,再顺着线索,逐一解“结”,弄清每一个具体问题和环节。
  4、由前到后的推移法:即依案件的起因、行为过程、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先后顺序,一步一步进行质证,使案件事实随着证据的展开而完整地呈现出来。
  五、对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质证规则的思考
  随着我国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的重点已从初期的落实合法性审查原则、强化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目标向构建诉讼制度的方向转变。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其中,证据规则由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个部分组成。质证规则是重要的一环。作为一项规则,应当切实反映事物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并从具体的、表面的现象中抽象而来,但这需要经过一段经验积累和认识深化的渐进过程,并且还有赖于诸如庭前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完善。笔者以为,作为制度建设的阶段性步骤,将质证活动的主要事项作出具体的、粗线条的描述,为将来的提炼升华打下坚实的基础,仍不失为一件有意义的事。因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参考国外法院的先进经验,提出建立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材料的取得方式、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相互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除特殊情形外,一般采取原告质证被告的形式。
  2、被告行政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举出相关的证据,应送交对方当事人审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须送交第三人审验。属于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审验后,举证的当事人当庭宣读;属于物证的,对方当事人审验后,举证的当事人对物证进行解释和说明;属于视听资料的,当事人审验后,当庭进行播放。
  3、一方当事人对于证据有异议的,可当庭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并进行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自己的反证,做出承认或否认的明示态度。该反证提出后亦应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
  4、证人出庭作证时,在证人未作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词前,证人不能旁听庭审调查。证人进入法庭后,法官应指导证人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身份存有异议,证人要进行解释。在接受法庭调查并作证后,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所作证词有异议,经法庭允许,可以向证人进行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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