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草案基础上制定的宣言的目的主要是,明确在TRIPs框架下哪些是成员方政府可以做的,从而减少成员方在使用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时的不确定感.宣言充分考虑到困扰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疾病,一方面认为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新药的研制和发展,所以TRIPs本身有利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同时,成员方也认为协议不应成为成员方制定公共健康政策的阻碍.所以在解释和实施TRIPs的过程中,应当有利于成员方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尤其是普通大众获得药品的权利.基于此种考虑,宣言重申个成员方为了保护公共健康而充分使用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这些受到重申和明确的弹性条款包括:
a.根据国际法中关于条约解释的惯例,TRIPs协议的条款应当结合起该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来解释.⑥
b.强每个成员方有权授予强制许可,并可自由地决定赋予这种强制许可的理由.
c.每个成员方有权判断何种情况构成国家紧急状态以及其他极端紧迫的状态.包括艾滋病和疟疾及及其它疾病导致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被理解为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的状态.
d.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相关的TRIPs协议条款的作用是使成员方可以自由地建立起有关权利用尽的制度,而不受争端解决的挑战,但这种安排不得违反协议第3条和第4条确立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宣言还承认部分成员方在使用强制许可条款时,可能因为缺乏生产能力而面临困难,授意理事会就此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并在2002年底前报告研究所得.同时,宣言重申,根据协议第66.2条,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鼓励其企业和有关机构向最不发达成员方提供技术转让.在药品范围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没有义务实施协议第2部分的第5和第7节.这种实施义务的拖延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为止,且不影响最不发达成员放在其他方面寻求第66.1条规定的过渡期的延长.
然而,发达国家并未在宣言中做出承诺,避免将TRIPs框架内有关公共健康的问题提交WTO争端解机制.最不发达成员方过渡期的延长也局限在于药品有关的专利保护领域,而没有涉及最不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放在实施协定方面遇到的其他困难.而且,会前受到广泛关注的强制许可是否只能完全局限在成员方国内领域的问题,宣言也未有涉及.
参照会议议题的背景,可以看出,多哈两宣言的主要成就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方面,确定了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时间表.二是在实质方面,澄清和确认了TRIPs协议中的部分弹性条款,以及解释和适用这些条款时的原则和方法,尤其是在专利领域突破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健康健康可能造成的障碍.并且,宣言还明确地延长了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协议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条款的最后期限.所以,多哈两宣言的最后通过不可不说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多边贸易领域取得的重大谈判成果.
尽管泛泛而言第讲,宣言在国际法的地位中不象条约本身那样具有强制力,不能确定成员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但是,作为一个WTO这样一个国际组织全体最高会议的最后文件,经各成员方国内具有代表权的机构和官员即贸易部长的签署,多哈会议两宣言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内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首先,宣言表达了成员方对条约中某些具体条款的法律认识(opinio juris).根据不得反言(estoppel)的国际习惯法,只要成员方同意了宣言的通过,他在以后的贸易实践中就不能再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表态,以及基于这种表态而采取的有违宣言的做法.⑦ 第二,宣言构成对TRIPs协议部分条款的解释,主要是弹性条款的解释,这些解释是对条约的有权解释和合法解释,成员国可以根据这些解释确定原先不明确的一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实施措施.第三,做为最高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宣言对WTO这一国际组织本身具有内部的强制约束力.所谓内部的强制约束力,是指世贸组织的其他机构,包括TRIPs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在今后的运转和工作中,应遵循宣言的规定.⑧ 尤其是争端解决机构,今后将明确不可受理涉及公共健康政策有关的争端,譬如本文第二部分谈到的南非政府和国际制药公司的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争端.而且,在其他的争端中,对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也应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在宣言中被赋予的重要地位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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