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哈会议以前,WTO及TRIPs理事会曾几经试图着手研究这些问题.2001年5月8日至11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及全球健康理事会,在挪威举行关于药品可获得性的工作会议.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80多名代表广泛地讨论了如何使贫穷的国家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基本和重要的药物;2001年6月20日,TRIPs理事会应非洲国家成员方的要求,专门讨论了TRIPs协议和药品可获得性的关系;9月19日,TRIPs理事会又一次专门讨论了TRIPs协议的总体目的,强制许可,以及平行进口的问题.④在讨论中,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能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起.因此,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TRIPs协议应被解释为,允许各成员方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比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而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所以讨论并未能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完全的共识,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成为多哈会议面临的一大棘手问题.
全球健康问题的加剧,TRIPs协议实施中私权利和公共政策的矛盾的不断展露和发展,以及上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讨论和研究,共同构成了WTO多哈部长会议有关TRIPs问题的议题背景.
三.多哈会议对TRIPs协议中部分弹性条款的澄清
WTO第4次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多哈召开.列入会议议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标志:一是建立一个地理标记等给予注册的多边制度,二是将第24条对酒类的特殊保护扩大到其他农产品上.
2.TRIPS与公共健康: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代表认为,应在多哈会议上通过一个宣言,宣告TRIPS协议不可阻碍成员方政府采用的公共健康政策,各成员应避免将涉及该类主题的争端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发达国家各主张在宣言中的确认不应降低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且由于TRIPs协议会促进新药的研制和改进,所以协议实质上有助于成员方政府的公共健康政策.虽然以上观点其实同时为不同的成员方接受,但各方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讨论的细节问题主要是,生产力量及其薄弱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如何利用强制许可协议,以及强制许可协议是否完全只能在国内领域实施.
3.有关专利的第27.3(b)条:TRIPS协议第27条主要是关于专利权可授予的对象.第3款(b)项关于生物技术的发明.根据协议本身的规定,这一条款目前正有TRIPS理事会进行复审.总的来说,这一项允许成员方政府将动植物以及本质上是生物过程的发明排除在专利权授予的对象之外.然而,植物新品种应该得到专利或其他特别的保护,例如在UPOV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联盟所确立的立法模式下进行保护.另外,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确认,TRIPs协议允许农民对他们播种的种子有权回收和交换,对威胁发展中国家食物主权的垄断行为加以制止.
4.有关非违反性争端:第64.2条关于99年后的冻结期是否应当继续,成员方的观点不一致.有些认为应当继续这种冻结,并号召多哈会议在期通过的宣言中明确这一点.而有的成员方则主张,非违反行争端应当允许在TRIPs范围内提出,这样可以防止有些成员方政府为了避开TRIPs而采取立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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