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列出了五种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专利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危机的状态;专利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非商业性使用;新的技术发展建立在原先某一专利的基础上.除以上情况外,成员国还可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所以上述5种情况是不穷尽的.当然,强制许可对专利权人的私权而言,不可不说是一种威胁.出于对政府滥用强制许可自由决定权的担心,协议的第31条详细地规定了强制许可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须个案地决定强制许可的授予;在授予强制许可前必须作出充分的努力来寻求专利人的自愿许可;通过强制许可而获得的实施专利的权利不象专利权本身那样具有排他性,也不可再进行转让;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实施权主要在国内市场内行使;被强制许可的专利人有权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导致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已不存在并不可能再发生,强制许可应终止;专利人有权对强制许可的决定提起行政或司法的复审和上诉.当然,以上的限制并不是毫无区别第适用于一切强制许可情况.譬如,由于国家紧急状态而实施的强制许可不受事先寻求专利人自愿授予这一条件的限制.而作为对限制竞争的滥用私权的救济措施的强制许可,可以不进行补偿.所以,某一强制许可究竟受到哪些条件的限制,要具体地根据授予此次强制许可的理由和原因来个案地分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类似在专利领域内的强制许可并不适用于受TRIPs保护的一切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和版权.此外,在半导体技术领域,只有公共非商业用途和作为反竞争行为的补救时,才可实施强制许可,其他条件不构成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③
4.过渡性安排:第66条.
TRIPs协议规定,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1年后各成员应适用该协定,即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适用.但为了适应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从过去较低的保护水平向较高的保护水平过渡,TRIPS协议对这些成员方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再推迟4年适用协议,即2000年以后适用.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过渡招手知识产权体系改革的国家也可推迟4年适用协定.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则可从协议适用的时间起推迟10年适用,即从2006年1月1日后使用该协定.如果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提出请求,TRIPs理事会可以适当延长这一期限.
5.非违反性争端的暂时冻结:第64.2条
WTO框架下的争端是由成员方违反协议义务而产生的.但是,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定中,即使成员方未违反协议规定,其他成员方也可针对该方政府的某些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争端,只要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们在WTO总框架下的期待利益,这被称为非违反行争端.允许提起非违反行争端的主要目的是由于WTO是多边贸易一揽子协定,不同成员方利益的平衡有时不是完全在一个协定范围内达到的.所以,成员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例如在已达成一致的关税列表上附加新的产品,虽然不违反某项协议的条款,但是导致其他成员方在达成一揽子协议时的期待利益发生了减损,那么就应允许利益受损的一方提起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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