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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多哈宣言

   2.权利用尽原则:第6条.
   在贸易领域,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受到特殊保护的知识产权商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同意投放到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如何再分销转让等的问题控制权.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专利人滥用权力进行垄断.对于权利用尽问题,各成员方的规定不同.有的成员方认为知识产权的授予具有地域性特点,所以主张将权利用尽原则限制在一国国内地域范围,反对在跨国范围内实施权利用尽原则.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商品在一国国内流通时,知识产权人的排他性专有权第一次使用后便穷尽,不能再次使用.但如果该商品参与国际贸易流通到外国市场,知识产权人仍拥有专有权.所以,为了获得廉价商品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侵权行为.而有的国家则采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即使商品流通超出了本国市场,已经用尽其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也不能再主张其排他性独占权.所以,平行进口并不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进口商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从其他国家获得更廉价的同一商品.
   由于成员方在谈判过程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TRIPs协议第6条规定,成员方在解决他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不能用协议的条款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用尽问题,以免本来差距就很大的各成员立法在有关争端中产生更多得矛盾.但如果某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国民不采取权利用尽原则,那么它对外国国民也不能使用该原则,既不予于差别待遇.TRIPs协议对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问题的不置可否的态度,使得发展中成员方有可能利用这些措施获得廉价的平行进口商品,同时又不违反协议的规定,且不必面对其他成员方提起争端解决的威胁.然而,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地域性权利用尽原则还是国际性权利用尽原则,都是指的合法授予的权利.也就是,知识产权只有在合法地被授予后才谈的上用尽,盗版和冒牌商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导致权利的用尽. 
   3.强制许可:第31条.
   一般来讲,专利权人在实施其专利权时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未经专利人同意或授权对专利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都构成侵权.然而,专利人有时也会滥用这种独占权.如专利人自己不实施专利又拒绝授权他人实施,这就构成不正当的技术垄断,阻碍了技术进步和贸易自由.或者是,专利人的独占使得社会公众无法以可接受的价格获得药品等专利商品,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为了以上防止专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况,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如果专利得不到使用或使用的价格过于苛刻,那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不经专利人的自愿同意,向有兴趣的制造商授予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要求实施这项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专利费.这就称为强制许可制度,该制度可以视为对专利人滥用私权行为的救济措施.TRIPs协议第8条第1和第2款可以视为强制性许可的法律基础,第27条第2款明确允许成员方政府规定专利权的例外,而第31条则具体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使用的条件和限制.关于强制许可的有关条款应和协议的前言部分及第7 条第8节结和起来理解,总的目的是在社会公众福利和技术发展的公权利和专利持有人的私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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