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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多哈宣言

  综观TRIPs协议中容许成员方采取有伸缩性的不同措施的条款,即弹性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和原则:前言,第7条,第8条.
   前言在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同时,也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公共政策的目的.这些公共政策目的有的在第7条中得到进一步的规定,有的则在版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领域的具体规定上的得以实现.前言对公共政策的考虑体现在协议中出现大量的实施协议的具体条件、例外、限制及过渡性安排中,这些条款大都可视为允许成员方自由制定具体政策的弹性条款.
   协议第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包括了两项重要原则即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和防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根据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成员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与协议的规定相一致.防止滥用原则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私权的滥用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和限制贸易,并影响技术国际性转让.所以在知识产权和反托拉斯或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冲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在第40条中,协议进一步承认了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条件限制了竞争影响了正常贸易,阻碍了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要求成员方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和控制这些条件或做法,包括单方面回授、不异议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但协议仅提出三种应当禁止的商业做法,成员方国民之间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争议应通过政府间的友好协商解决.
   第7、8条规定的目的和原则在专利领域内表现为对可授予专利对象广泛性原则的例外.协议第27条规定,专利的授予在原则上普遍地适应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或工艺,只要具有新型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但该原则的例外是出于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目的,包括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成员方政府可以拒绝授予某些发明的专利权.同时,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是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以外的生物方法,可以不授予专利权.成员方将这些产品或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对象之外,可以视为出于公共健康保护和社会公德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TRIPs协议的违反.
   将7、8两条关于目的和原则的规定融入TRIPs协议,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推动的,目的是将对私权的保护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公权利联系起来.这两条的文本也基本建立在14个发展中国家集团在1990年5月呈交的提议书的基础上.前言和第7第8两条中规定,对协议的解释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整体框架,是衡量成员方保护实施产权的国内政策是否充分和有效的总体标准,并成为发展中国家在TRIPs时代保持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国内法控制的法律基础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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