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多哈宣言
潘惜唇
【全文】
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多哈宣言
<内容摘要>为寻求知识产权私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TRIPs协议包含了部分弹性条款,允许成员方在这些条款的实施上采取符合国内情况的最大的灵活性措施,本月在多哈举行的WTO部长会议上通过的两项宣言对这些弹性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澄清和确认.本文回顾了从TRIPs签署到多哈会议期间在相关领域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在剖析TRIPs协议目的和原则以及多哈宣言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解释和实施办法.
<关键词>TRIPS协议,弹性条款,多哈宣言.
于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是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框架下建立的三个多边贸易总协定之一,简称为TRIPs协议.为了避免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导致的贸易损失,协议在补充和修订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①,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贸易联系起来,以WTO特有的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确立了成员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最低标准.
以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推动力,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从1987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正式纳入谈判议题.其目的是杜绝国际贸易中的盗版侵权及假冒商品现象,改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情况,同时也确保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经过长达7年多的谈判,终于在签署最后文件时,将TRIPs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纳入世贸组织的总框架.
一,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
一般说来,在技术能力和经济水平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取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政策.这有利于减少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成本,有利于尽快地缩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并可以使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从不受保护的廉价知识产权商品中获得经济福利.然而,为了达到TRIPs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必然放弃原来的这些利益,并付出一定的社会代价.这些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得到补偿: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在实施协议时得到技术合作,从过去发达国家惯用的单边贸易制裁中解脱出来,以及过渡性安排.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把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保护融入到国际贸易公法领域,将促进成员方政府制定更符合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法律体系,在竞争中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这些补偿并不能使原先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处于初级的成员方一蹴而就地达到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水平,且补偿本身也未必能完全和成员方所付出的社会代价相平衡.这就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贸易代表在多边贸易磋商过程中极力主张在某些条款中留有一定的弹性余地,使各成员方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私权的损害.TRIPs协议在第1条中明确,协议规定的是保护的最低标准,成员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惯例通过法律和行政程序来实施协议的要求.成员方政府可以采用比协议保护水平更高的措施,但是不得与协议的规定相冲突.因此,TRIPs协议的实施,其权利义务的真正落实,最终依赖于各成员方国内法上的安排.这就使得成员方在实施TRIPs协议时有了一定的使用弹性条款的余地.只要不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抵触,成员方在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国内实施方面可采取最大的灵活性以适应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