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部大开发的法学研究视野

  要实现上述任务,就必须采取科学的西部大开发的立法方针,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社会变迁成本和自然生态环境损害,推动西部法律全方位诱致性法律创新。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点:
  其一,私法(民商法)机制先行。当下实施西部大开发,自上而下异口同声地认为要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和行政轨制的力度,进而把扩大中央的投资力度和增强地方政府对各种资源的控制权作为大开发的前提。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管制过多反而会限制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政府并非全知全能,它理应从不改管也管不好的那些领域退出来,更多地履行基本建设等服务职能而不是以之作为投资主体和开发主体,越殂代庖。因此,笔者主张,优先制定和实施私法规范,而使过去常用的公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退居次要地位,“以利导民”,尊重主体意思自治,这有利于促进交易,加快地区经济发展。
  其二,产权法律先行。通过制定保护投资、。开放和开发的法律法规,诸如对西部地区各种资源(从黄金白银到名贵药材,从优质长绒棉到特色瓜果)和能源(从石油天然气到风能太阳能)产权的取得界定、保护、救济等统一规范,建立西部经济开发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西部社会主体更有积极性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其三,环境资源法律先行。尽管西部开发较晚,但自8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对各种资源的滥采滥挖,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在甘肃、青海、内蒙三省区的戈壁滩上滥采滥挖甘草、发菜、冬虫夏草等中药材,还使得土壤出现大面积沙化的可悲后果。很显然,我们再也不能走发达国家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西部的发展必然在确保资源得到妥善保护和最有效率开发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进行。
  其四,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业法律先行。优先发展交通运输业、通讯业、能源业等“瓶颈”产业,为下世纪初国家大规模开发西部打好坚实的基础。
  其五,以民族团结、共同繁荣为宗旨的民族自治法律法规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先行。
  第三,注重多种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利用法治本土资源,增大法律供给空间
  中国西部地区是个多民族、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这就要求西部法制建设不能是一刀切的,更不能是过于超前的,而应该坚持分类指导、分清轻重缓急,把现代法律同民族固有习俗、宗教法、地区习惯法(如藏区习惯法)等有机的融合在一起。西部既是现代法律的贫乏区,又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富矿”。它有着相当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基础,本不是蛮荒地域和人类生活的空白点。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作用下,国家制定法、宗族法、民族法和地区习惯法杂然相处,共同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起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规制作用,而处于这一制度系统(行为约束选择集)之中的人类个体便基于制度的“硬化’”(规范化)机制而具有了多重人格和行为选择。例如,社会主义民族自治法作为民族权利保障法,在西部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如何确保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民族法制基本原则的落实,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和处理好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的关系、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益的分割关系、主体民族普通处罚规范与少数民族对待优惠之间的关系,既是西部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重点,又是难点之所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