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现代公民法律人格要求人们除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所要求的民主、平等、公平的精神之外,还要求具备依法办事和奉公守法的法治观念,能够辨别合法与非法、良法与恶法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权威,勇于同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这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西部人民群众来说,绝不是旦夕之功,而是需要下大气力有步骤、有侧重地宣传教育落实。目前西部普法(传播)工作的硬件和软件两方面都存在着资金短缺、人员素质差、普法阻力大、传播范围有限以及开展法制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形式主义”等严重障碍。
笔者认为,在 “三五”普法中,要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的资金投入,注意公众学法的专业化(由于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最关心,如向农民宣传
农业法、向工人宣传
劳动法、向教师宣传
教师法、向城市居民宣传税法和环境法),而不是面面俱到,装样子,走过场,搞“一阵风”式的普法教育。此外,还要拓宽公众知晓法律信息的各种渠道和最大限度增加法律运作的透明度,大力发展和培育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等等。此外,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和法律事务。近几年来,随着西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制事业的进步,社会主体参与法律事务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人民群众选举能给自己办实事的好干部,把上级内定的人刷下来的事件屡见不鲜。西部城市居民的政治法律参与意识更为强烈,权利救济意识也比一般西部农牧民强,纠纷案件及结案率也较高。
第二,确立正确的西部大开发法律供给战略,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
西部地区两源(石油、煤炭、地热、水力等能源和各种矿产)储量大,人均占有耕地、草原面积较大,物产及生态资源丰富,地域辽阔,自然景观壮丽,是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全面繁荣的后备基地。特别是以新疆自治区为核心,以青海、甘肃、内蒙古为依托建立现代工业基地尤为重要。“走西口”或联通亚欧大陆桥变成为国家战略的根本抉择。现在,国家对西部经济建设与开发实行倾斜性发展战略已经确定,关键在于怎样贯彻落实。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要处理好党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总目标与一系列配套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是一般和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西部的地方性法规(含
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要遵从基本法律,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西部比东部更优惠的法律权限和政策开放度,这既是反梯级(先西后东)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要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加快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