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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的法学研究视野

  综上,我们认为,对西部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的研究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其一,对西部法律规范的考察。包括国家制定的基本法,各省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并参酌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教法规范、乡规民约等。这种法规范是西部法文化的研究框架。其二,对西部人法心理的考察。包括不同主体的法认知(对法所持的心理态度和看法)、法观念、价值取向、法期望的研究,这是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对西部人法律行为的考察。包括不同的主体对法律权利的运用、法律义务的遵循、法律责任的履行、对越规行为的督责与处罚、对法律行为的评价等。 这是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其四,对西部社会组织的考察。包括西部国家法组织(立法组织、行政组织、审判组织、检察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考察,对民族教法的执法组织(如清真寺、喇嘛寺等),地方习惯法及乡规民约的执行组织等,这些组织是实现习惯法规范的权威后盾,同法律规范一起构成法文化的硬件。
  二、西部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方略
  实现西部法律均衡是西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即实现西部法律的供给与需求、法律的实施效果与立法预期、法律有效运行与社会财力支持等的协调一致。为此,我们提出的西部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方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提高西部社会主体的法律支付意愿,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增强主体法律意识
  法律需求是指人们对于现存的和尚未设定的法律资源的肯定性要求。社会越发展,法律需求就越丰富多样,国家对人们法律需求提供的资源条件,(立法支付能力)就越充分,同时,也意味国家法制越健全。然而,当前西部民众的最大特点是法律需求不足,具体表现为对国家法律的消极被动适用甚至规避,使得本来还不很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又显得相对过剩,造成法律供求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需求疲软和法律实施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某种“法律(投资)饥渴症”,即法律的廉价供给膨胀。虽然人们自觉地主动地用法会给自己带来等实在的效用人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不同法律需求的数量、质量和体系化要求是不同的。要提高西部人总体上的法律支付意愿,首先在于使法律主体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其次,要求立法者能自觉考虑法律供求规律,倾斜性地优先发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兼顾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熟的乡规民约和地方习惯内在一致的民商事法律。慎重制定和实施关于西部开发的宏观经济调控法,注重任意性法律的引导和激励功能。通过降低法律实施成本以扩大法律供给量,提高主体法律需求。再次,考虑到法律权利(或权力)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赋予西部地区与沿海经济特区相同或更宽的立法权限、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自由贸易,实行超常规发展战略,对于消除东西社会经济差距,实现法制均衡有着重要意义。
  在当今时代,先进的科学文化在社会中的发展和普及,能够提高公民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提高社会成员的总体法律素质,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在加快西部开发和建设国家21世纪战略发展基地的过程中,也需要自觉、主动地以政策、法律构想为依托和先导,其总体开发方案和具体布局、措施均应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加之立法、司法活动对树立“国民牢固的法律成见”的巨大作用。由此,积极培育西部人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铸就西部法律文化的现代品格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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