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从大的方面讲,既有意识形态上的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发展上的原因。我更多关注的是后者,尤其是法律思想文化上的原因。在我看来,思想文化发展上的,尤其是法律思想文化发展上的不成熟,甚至错误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幼稚”和错误,往往会把问题简单化,以致引上歧途。成熟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产生于一个成熟的学术界,而一个成熟的学术界又必然是兼容并包的、丰富多彩,且朝气蓬勃的。它不应当倡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操作性强的实证研究多搞,操作性不强的理论研究就少搞,甚至不搞,或者相反),而应当提倡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6】法律量的多少有很多衡量标准,关于这点可参阅(美)布莱克著:《法律的原则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我这里所说的法律的量,指的主要是人们对法律所寄托的要求、期望的多少和高低。法的三个层次在法的量上的差距大小,是评价这个法律体系优良中差的重要标准,它们之间差距越大就意味着法律体系在运作中的效能越差,反之亦然。
【7】在审判中,自然法的某些理念甚至被直接引用来处理战争犯罪,这从更具体的方面说明了自然法思想的重要价值。
【8】新康德自然法学家施塔姆勒将法律观念分为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提出法律理念应建立在法律概念之上,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这样一种法律观点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理想,是最高层次法信仰的体现。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陈弘毅先生,他在《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一文中,为我们较完整地描述了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八个向度:一、现代法的自主性原则,即法必须独立,不屈从于任何权威;二、现代法的法治原则,即法应被普遍遵从,法律一旦确定,不单要治民,也要治官;三、现代法的产权原则,即法律要有效保护社会的产权结构保障似乎经济发展;四、现代法的人权原则,现代法是维护人权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五、现代法的开放社会性,现代法是开放社会的基石,而开放社会又是现代法成长的土壤;六、现代法的沟通理性,即现代法应是现代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割裂其传统性。现代法作为文化的一种也不能割裂其文化的传统性,而需在传统中蜕变和更新;八、现代法的世界和平原则,现代法应旨在保障普通人的权利,应当促进的是世界的和平,这八个方面仅是现代法精神中的一部分。以上观点参阅陈弘毅: 《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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