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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总之,自然法作为一种思想资源,其所建构和提出的一系列价值判断和认识对我国第二层次法信仰的建立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自然法对第三层次法信仰的建构作用。在第三层次的法信仰的建构中,自然法至少有以下两个作用:1、作为西方法治精神和理论重要思想来源的自然法发展至今,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等价值,已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2、为建构法治精神提供一种价值追求。如果没有自然法,我想法制建设可能会具有更多的盲目性。有了自然法的价值引导,对现代法律精神或理念的把握和建构才会有方向性。
  第三层次法信仰的建构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并且肯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家的作用尤其不容忽视。法学家对法律的思考可以超越时空的局限,摆脱某些社会因素的消极影响,可以超前地提出对法律的期望和要求,建构一种法律理想。【8】这些往往既是现代法律精神或理念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是指导法律运作,促成法信仰形成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
  总之,“自然法”思想并不是虚无缥缈、不可琢磨的虚幻之物,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言,它是那样具体且不可缺少的。我们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研究的越多,就越会深刻地感受到这一点。中国的法制实践,素来缺乏深度,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仅仅注重物质层次的建构,对于精神层次的东西关注不够。法律通常成为一种实现公权或私权利益的工具,对法律的信仰一直没有建立。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精神层次法文化的建构,即建立法信仰的工作就自然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怎么做?要做的工作很多,本文仅阐述了西方“自然法”思想对建立法信仰的几点价值。更多的工作还留待其他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者去完成。
  注释:
  * 马绍红:(1978.7~ ),女,汉族,云南昭通镇雄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1】以上观点参阅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梁治平:《情理 道德 自然法》,《读书》,1986年第5期 。
  【3】以上观点来自于陈弘毅著:《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对这种片面的,且简单化的做法,苏力曾提出尖锐的批评,参见苏力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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