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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鉴于“自然法”思想和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十分重要的地位,我认为有必要将其应用到法信仰的研究上来。
  三、“自然法”思想对建构法信仰的功能性作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然法思想对建构法信仰所具有的功能性作用,并不意味着它对法信仰的三个层次都具有这种功能性作用。相反,我认为,对于第一层次法信仰的建构,自然法思想基本上是起不到什么功能性作用的。因为,在法信仰的这一层次,只要求人们对实体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且这一目的的达到往往通过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就基本上能够实现。因此,本文讲的自然法思想对建构法信仰的功能性作用主要是针对第二、三层次的法信仰而言的。
  (一)、自然法对第二层次法信仰的建构作用。在理论上,“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处于最高层次的是观念法、其次是成文法,最后是现实法。观念法是指人们意识形态中的法律,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所具有的一般认识、评价和要求,包括对法律的憧憬和期望(即理想);成文法是指国家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成文形式颁布的法律法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现实法是指在实际运作当中得到真正实行的法。这三种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通常情况下,法律的量【6】随前者向后者减少。自然法的功能性作用就是要在观念法中建构一种法信仰,通过在观念法层次引入自然法的某些价值判断(不可否认,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等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逐步形成一种法治理想或理念。籍此培育一种类似于西方自然法一样的,真正属于我国法律的价值体系和理论基础,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
  人们也可以借此对现实中的法律作出评价,以推动成文法的不断发展,使现实法更接近成文法,成文法更接近观念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秩序也才能够得到维持。总之,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需要观念法、成文法和现实法的协调统一来实现。见曲线图:
  
     
           
        
  (曲线图)
  在图中显示了三者互动的情况:B-C段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观念法、成文法、现实法互动的总趋势是向法治的理想状态方向发展。C-D段表明会出现一些人为或其它因素的影响使三者不能协调统一,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社会逐渐背离法治的发展方向。然而,民主的容纳度是有限的,当这种违背法治的状态接近民主所容纳的限度时,又会逐步回到法治的道路上来。对于超出民主容纳限度的法律制度或做法,往往要通过法律外的方式,解决。对这一解释最好的例证就是德国希特勒的独裁统治,当他以个人意志代替法治时,他使整个社会背离了法治原则。当这样一种专制独裁超过民主所能容纳的限度时,就会得到纠正,战争和后面的纽伦堡审判就是最极端的纠错方式。【7】A-B-C-D-的过程则是法治秩序良性运作的过程,当法的三个层次的表现形式能协调一致时,这种相对稳定,并具有自我纠错功能的法治秩序就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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