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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二、“法信仰”的概念和三个层次
  (一)、“法信仰”的涵义
  在明确了自然法在本文中的涵义后,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什幺是“法信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等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所谓“法信仰”就是指对法律极度信任和尊敬,并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在这种心理状态和行为的影响下,人们通常会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的尊严。
  (二)、“法信仰”的三个层次
  在我看来,“法信仰”在理论上存在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较为粗浅也是最基础的层次,即对法的认识。对法的认识,主要靠法的公布、普及以及通过对法的阅读或相互传授而形成。这一层次的法信仰,只要求人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把尽可能多的社会关系纳入到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形成社会及其成员对国家法律的依赖;
  第二层次的法信仰,是公民对法的信赖,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对法的信任度。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法信仰,它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知识在民众中间的普及程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使民众感到法律不但是全面、明确和具体的,而且也是公平、合理和值得信赖的,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产生对法律的信赖。
  第三层次的法信仰,是法律精神或理念的培育。这是最高层次的法信仰,过去我们一般认为法律精神或理念的建构只是理论界的工作,主要由法学家们来完成,与普通民众关系并不大。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和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法制建设实践表明,法治秩序的实现和维持、法信仰建构的成功与否,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就是看能否在民众中间培育出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精神或理念来。也就是说,人们不应当仅仅出于功利计算,如畏惧惩罚或追求功利等而遵从法律,而应当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多少经验教训已经证明:“法律工具论”是不可能孕育出现代法治的。
  从上述法信仰三个层次的相互关系来看: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关键,第三层次是核心。在过去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一个层次法信仰的建构上,即我们更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而非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培育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精神与理念。【4】对于第二、三层次的法信仰内容,我们很少涉及,只是近些年来才开始引起应有的关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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